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监管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碳
市场实施分级监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和核查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
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实施监管。省级、计划单列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监管本辖区内的数据核查、配额分配、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等工作。各部门、各地方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
碳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核查机构。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核查机构,依据核查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受委托开展
碳排放相关数据核查,并出具独立核查报告,确保核查报告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