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2019-5-5 11:03 来源: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拟订生态环境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管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贯彻执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方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管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管。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2.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2.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综合科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2.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3.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4.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5.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6.承办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政策法规

1.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2.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指导、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

4.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

5.组织拟订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6.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1.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2.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

1.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2.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排污口设置。

(七)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

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管。

2.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3.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4.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八)土壤生态管理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1.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管。

2.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组织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

1.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核辐射监管有关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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