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明确了公开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98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47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13家,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116家。此外,还包括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此项由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确定),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
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等。
公开内容包括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的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等。
《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规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