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5月10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14次缔约方大会、《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共有175个缔约方的1700多名代表参会。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派员全程参会并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在塑料废物、技术援助、电子废物等议题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由于全球面临严峻的海洋垃圾和塑料废物污染
问题,巴塞尔公约审议塑料废物相关附件修订等议题成为本次会议的焦点。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废物越境转移倾倒和不当处置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联合国环境署及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下,《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通过。《巴塞尔公约》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置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确立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量化、产生地就近处理和环境无害化、越境转移最少化的三项核心原则。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自1992年8月20日生效。目前,全球有187个缔约方。
巴塞尔公约管辖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危险废物包括巴塞尔公约附件一中45类废物,以及缔约国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他废物(附件二)是指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为便利《公约》的实施,1998年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增加附件八(受公约管控的危险废物、对附件一的细化)和附件九(不受公约管控的废物)。根据公约要求,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需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出口国需事先获得进口国的同意才能出口这类废物。
此外,电子废物、塑料废物、拆船、纳米废物等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废物类型,也被纳入公约无害化管理的讨论议题。
2019年4月28日-5月1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化学品三公约缔约方大会
巴塞尔公约关于塑料废物的现行规定
塑料废物在《巴塞尔公约》现行规定中仅列在附件九(不受公约管控的废物)“B3010:固体塑料废物”中,规定如下:“以下塑料或混杂塑料材料,条件是它们不同其他废物混杂在一起且按规格进行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塑料废物:成分为非卤化聚合物和多聚物的废塑料、干结的废树脂或缩聚产品、聚酰胺以下废氟化聚合物。另外,家庭产生的塑料袋、塑料瓶等塑料废物应属于公约附件二(公约受控的其他废物)“Y46: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如果塑料废物中含有危险成分使其成为危险废物则应列入公约附件八(受公约管控的危险废物),这两部分塑料废物在越境转移时也应按照公约要求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巴塞尔公约关于塑料废物的附件修订提案的由来
2018年6月,为应对全球广泛面临的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及其源头塑料废物问题,提高公约对塑料废物的管制的明确性,挪威政府向巴塞尔公约秘书处递交了“关于将‘B3010:固体塑料废物’条目从《巴塞尔公约》附件九中删除的申请”。2018年10月,根据《巴塞尔公约》附件修订的程序,挪威政府再次向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提交修改后的“修正《巴塞尔公约》附件二、八和九的提案”(以下简称“挪威提案”),提出将目前公约附件九的“固体塑料废物”分成三类,分别列入附件九(未妨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未相互混合且未同其他废物混杂或未受到污染到一定程度的塑料废物,此类塑料材料的运送应按规格进行预处理,并适合立即回收,回收仅需最低程度的机械预处理程序或无需处理)、附件八(含有危险废物成分或受其污染、从而表现出危险特性的塑料废物)、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均未涉及的塑料废物)。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废塑料议题谈判
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内容
经过长达6天的艰苦谈判和磋商,2019年5月10日下午大会全体会议终于通过了对附件修订的一致意见,大会响起长久的热烈掌声。公约最终通过的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如下,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对未提出反对声明的缔约方生效。
与公约现有规定相比,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附件修正案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附件二(公约受控的其他废物)和附件八(公约受控的危险废物)中增加了塑料废物条目。
二是大幅度减少了附件九的塑料废物类别和范围,仅允许“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单一品种塑料废物和分类回收的PP、PE和PET混合塑料废物,并将“非卤化聚合物和多聚物的塑料废物”的类别从20类缩减为6类。
三是增加了列入附件九的塑料废物最终应进行环境无害化回收的要求。
四是在附件二增加了“各国可采取更严格要求”的规定,对附件九的“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塑料废物的分类标准规定“可参考执行相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文件”。
公约现有规定、挪威提案和公约附件修正案对塑料废物的管控范围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相比较《巴塞尔公约》现行规定而言,挪威提案扩大了公约管控的塑料废物的范围,对部分是否受控的塑料废物进行了明确。
与挪威提案相比,除不受控塑料范围减少外,上述第四点的“各国可采取更严格要求”的规定及对附件九的“几乎不污染不混合”的塑料废物的分类标准规定“可参考执行相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文件”是最大的进步,这赋予了各缔约方可以对公约不受控的塑料废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