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2019-5-23 12:58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谷亚晴 赵光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笔者有以下建议。

树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大观念。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尤其是立法,实践先行而理论滞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树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的整体观念,推动实践的同时丰富理论研究,在立法层面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属性、赔偿权利人权利来源及权利顺位等基本问题。与传统人身、财产损害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注重公法的作用,强调损害赔偿的整体性、全局性安排,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分担与移转制度设计。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分领域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取证困难、对鉴定机构的依赖性大、鉴定周期长等问题,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从法律层面确定鉴定评估范围、主体、责任分担、管理机构、资金来源、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等。其次要完善鉴定评估工作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向综合利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第三要制定明确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组建专家评估队伍并争取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通过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体系建设,互认或统一鉴定评估结论。第四要确保可靠的资金保障,可以依据国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可以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结合起来,将不同的做法或制度有机融合。第五要充分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家辅助人制度有法可依,目前需要把它激活,有必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权利义务、鉴定评估意见的形成及人身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细化赔偿权利人开展磋商和诉讼工作的程序。要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保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建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的特点,研究符合实际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之间的衔接规则。要细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管辖范围和案件受理、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的委托、责任人的认定、修复方案的制定、磋商的形式与内容、磋商协议及其效力等内容。

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执行等赔偿过程中,强化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两大主体方面,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程序与方式,对其中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强制信息公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范围的选择与确定标准,明确公众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时间点,优化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参与形式,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

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改革方案》尚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方式进行设计,建议结合生态环境损害主要类型、资金需求量规模和潜在资金来源,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措进行顶层设计。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积极推进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鼓励构建市场型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提倡风险共担原则,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此外,在解决历史遗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及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财务担保制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模式。

建立多重诉讼主体冲突的规范。从法律层面确认多元诉讼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推动立法设立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规则。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涉及地方政府、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关系结构多重,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探索多元主体适于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最优顺位。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政府既是赔偿权利人又是监管义务人,既是原告又是潜在被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需准确把握政府因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身份而呈现的多元角色及其角色冲突。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专业化。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专门机构,明晰职责分工,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对于环境资源诉讼以及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探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同时,对应审判机关的专业化,也要推动检察机关、律师行业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化。

作者单位:谷亚晴,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赵光,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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