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体化,是亟待加强的一项重点工作。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进入全方位加速推进的新阶段。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要高度重视构建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长三角区域四省市时空一体、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休戚相关。此外,长三角区域内城市频繁举办具有国际性影响的大型活动,合力开展大气环境保障的任务十分繁重。这些都要求长三角地区要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协调一致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背景下,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体化,是亟待加强的一项重点工作。
当前,长三角区域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水污染综合防治、跨界污染应急处置、区域危废环境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探索,摸索建立了一套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协商机制,为区域环境共治共建共享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新时期,应围绕重点、难点
问题,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环保合作机制,构建更加紧密的生态环境保护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强化区域环境协同监管,共同努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协力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支撑与保障。
要抓住重点治好水、气。要把共保一江清水、共建江南水乡,作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保一体化的重中之重。贯彻系统治理理念,建立跨行政区划上下游协同治理和水生态补偿机制,推动重点跨界河流上下游联动治理落到实处。坚持“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扎实推进太湖等江河湖海水环境协同治理。要深入推进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推进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加强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有效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携手完成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任务。
要打破
政策制度的行政分割束缚。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在区域层面要加强污染源管理制度对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一体化、一致化,实现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统一,建立社会共治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避免产业转移中的简单污染搬迁,逐步推动区域
减排从行政主导向
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共治转型。也要搭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面推进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水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
要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优势。作为世界六大城市群之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达、科研资源丰富。要发挥长三角区域的优势,加大投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跨学科重点问题研究、生态环境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发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作用,加强联合环境科研。当前应着力推进大气专项科研,尽早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完善区域环保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针对区域共性环境问题,开展相关互督互学研讨。加强交流合作,同步推进依法严管,重点对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秋冬季治污攻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充分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合作,统一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统一在“信用长三角”平台发布评价结果,为推动四省市行政、社会、行业、市场等部门单位对环保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