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光伏发电
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解决屋顶落实,项目融资,电网接入,备案管理,
电力交易等
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光伏发电纳入相关规划。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其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综合建筑业主单位安装光伏的意愿和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建设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分配年度规划指标时,优先保障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年度规划管理上对各类示范区的项目优先保障。
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重点支持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工业园区和大型工商企业开展光伏应用,使具备条件的大屋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电量政策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投资补助或电量补贴政策,并且对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公益性领域以及各类保障性住宅和农村的分布式光伏应用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相关设施、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
交通枢纽屋顶、大型体育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
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土地资源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项目容量不超过20MW)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可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分布式电源通过“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
三、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
在分布式光伏应用的示范区和其他潜力大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建立光伏应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积极开展光伏应用。对屋顶面积大且适宜安装光伏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光伏发电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工程,并且在办理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支持。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太阳能资源条件好且屋顶较大的节能建筑应包含光伏发电应用。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有关
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规定统一的条件。地方政府应将建筑光伏应用纳入
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和
碳减排量参加相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