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管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本市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全市碳
排放权交易体系目标排放总量(以下简称目标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
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管控单位),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一)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
(三)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
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发展状况,调整管控单位范围。管控单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管控单位为建筑物业主的,其碳排放控制义务可以委托建筑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千吨以上但不足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具体要求参照管控单位执行。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单位纳入配额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
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年度配额总量(以下简称年度配额总量)。
第十五条 配额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预分配配额;
(二)调整分配的配额;
(三)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四)拍卖的配额;
(五)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第十六条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
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
有偿分配的配额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的方式出售。
第十七条 管控单位为
电力、燃气、供水企业的,其年度目标
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基准碳排放强度和期望产量等因素确定。
管控单位为前款规定以外其他企业的,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历史排放量、在其所处行业中的排放水平、未来减排承诺和行业内其他企业减排承诺等因素,采取同一行业内企业竞争性博弈方式确定。
建筑
碳配额的无偿分配按照建筑功能、建筑面积以及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或者碳排放限额标准予以确定。
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三年分配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签发当年度的预分配配额。配额预分配的方法和规则由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应当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布。配额预分配的结果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