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
碳汇项目碳
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