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及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核心内容解读

2019-7-3 09:43 来源: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我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要求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以下简称《第三次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以下简称《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向国际社会报告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信息。

  一、相关背景和目的

  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公约》第4条及第1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国家信息通报。为了进一步强化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减缓行动以及提高行动效果的透明度,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1/CP.16号决定,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及为编写报告所受到的支持程度,从2014年开始提交两年更新报告,内容包括更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需求和接受的资助等。

  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高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已分别于2004年、2012年和2017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并报告了中国1994年、2005年和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我国政府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于2015年3月启动了《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的编制工作。201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报告编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由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以履行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的义务。

  二、报告主要内容

  《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均包括国情及机构安排,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及其效果,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等部分。其中,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年份分别为2010年和2014年。《第三次信息通报》还包括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适应以及实现公约目标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编制了2010年和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对2005年清单进行回算

  2010年和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范围均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五个领域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排放或吸收。编制方法主要遵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年修订版)》要求,部分排放源的计算遵循《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要求。为了确保不同年份清单数据一致可比,第三次信息通报还对2005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进行了回算。

  根据清单结果,2010年和201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分别为105.44和123.0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比2005年增长了31.6%和53.5%。从气体类型看,二氧化碳是我国排放的最主要的温室气体(见图1);从排放领域看,能源活动仍是我国温室气体最大的排放来源(见图2)。2010年和2014年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温室气体吸收汇分别为 9.93和11.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考虑温室气体吸收汇后,温室气体净排放总量分别为 95.51和111.8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此外,2010年和2014年国际航空和航海温室气体排放为0.48和0.5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生物质燃烧排放7.76 和8.98 亿吨二氧化碳,作为信息项报告不计入清单排放总量。

 图1 2005-201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种类构成

 图2 2005-2014年中国各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亿吨CO2eq)

  (二)全面评估中国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脆弱性,更新适应气候变化措施

  根据《公约》相关决定要求,《第三次信息通报》更新了我国评估结果,结果显示20 世纪中期以来中国年平均气温上升趋势明显,年降水量也呈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但各区域之间差别较大,极端低温事件频率显著减少,极端高温事件明显增加,年暴雨日数明显增多,极端强降水日数和降水量也有增多增强的趋势,但热带气旋个数或台风个数呈减少趋势;在不同代表性温室气体浓度情景下,多个全球气候模式模拟结果表明,未来不同时期中国年平均气温将持续上升,年降水量将持续增加,高温事件增加,低温事件减少,极端强降水事件在多数地区可能会增多和增强;此外,本部分还概括了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陆地生态系统、海岸带和沿海生态系统等的影响及其脆弱性,以及“十一五”以来中国在各领域采取的适应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及取得的显著效果。与第二次信息通报相比,《第三次信息通报》关于中国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脆弱性的基本结论没有变化。

  (三)系统梳理了我国减缓政策与行动,并对减缓行动及其效果进行了更新

  根据《公约》相关指南,《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报告了我国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进展的更新信息。这两份报告根据2005年温室气体清单回算结果分别计算了2015年和2016年的碳强度下降率情况。与2005年相比,2016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40.7%。

图3 2005-2016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吨CO2/万元,GDP采用2015年价格)

  在《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中,我国还全面更新报告了“十一五”以来在节能和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碳汇、开展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以及国际市场机制等方面的政策与行动,并对主要政策与行动的控排效果进行了量化分析。2016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已经达到13.3%,为实现2020年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非能源二氧化碳控制行动也取得明显进展。2016年森林蓄积量为163.72亿立方米,提前实现了到2020年增加森林蓄积量目标。

  三、意义及展望

  我国同时提交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告,既是我国履行《公约》义务、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行动,也是提升我国气候变化行动和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以提交《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为新起点,我国将在现有的清单和履约报告编制工作机制基础上,以满足增强透明度框架要求为目标,强化清单和报告编制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更加有效的协调,动员更多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争取实现更高水平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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