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与碳交易可以在覆盖范围上互相补充

2019-7-13 18:18 来源: 中国财经报 |作者: 施文泼

一般而言,从效率角度出发,碳交易体系更适合于大的排放主体,而小的排放主体更适合采取碳税的方式进行规制。因此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源、不同规模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政策,可以确保碳定价机制覆盖到所有的排放主体,同时又避免造成同一主体的负担过重。

在欧洲,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覆盖了电力部门和大工业部门,而碳税则覆盖了来自汽车燃料、居民部门和小工业部门等非ETS排放部门——这些部门贡献了欧洲5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新开征碳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将受EUETS规制的主体排除在碳税的范围之外。如法国2014年开征的碳税主要针对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征收,它与EU ETS并行存在,没有交叉;葡萄牙2015年开征的碳税同样仅适用于非EU ETS部门使用的能源产品。那些在EU ETS实施之前已经征收碳税的国家,一般也在EU ETS实施后修改税法,免除EUETS覆盖主体的碳税义务,如冰岛、瑞典、丹麦等国。

当然,碳税和碳交易并非不可同时覆盖同一部门,为了更好实现减排目标,对一些高排放部门,一些国家在将其覆盖进碳交易体系的同时也对其保持征收碳税,其中较为典型的国家是挪威。

在挪威,当EU ETS 开始运行时,由于其众多经济部门已经纳入了碳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一些部门(主要是油气部门)并没有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纳入ETS第一阶段的覆盖范围。在这一阶段,挪威只有1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来自加工工业)纳入了ETS。从2008年第二阶段开始,挪威不再允许其需要缴纳碳税的油气、造纸等部门免于进入EUETS。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挪威的油气等部门既需要缴纳碳税,同时又受EU ETS规制。接着,挪威国内的航空业在2012年也开始同时受两个政策的规制。最新数据显示,挪威油气部门和国内航空部门占全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的26%;只受ETS规制的制造业部门,占挪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2%,而只需缴纳碳税的热电、道路交通、渔业等部门,占挪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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