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与
碳交易体系的另一种互补形式,是体现在其价格机制上。碳税是一种价格调控手段,可以为
碳排放规定固定的价格,而碳交易体系则是一种数量调控工具,通过确定排放总量,由
市场交易机制自行决定碳
排放权的价格,最终形成的价格是浮动的。但是,市场交易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其价格可以出现剧烈波动,从而偏离
政策初衷,削弱其
减排功能,特别是当市场碳价长期低迷时,碳价对
碳减排的引导作用将无法实现,也就意味着碳交易体系可能面临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碳税,可以将碳价固定在社会合理水平,避免因为碳交易价过低而造成减排政策无效。
笔者以英国采取的最低碳价机制(Carbon Price Floor)为例。因为EU ETS的配额价格从2012年开始处于长期偏低的情况,导致碳价无法起到促进低碳投资和发展的目的,进而影响到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了促进本国的低碳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英国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引入最低碳价机制,通过在气候变化税中加征排放价格支持机制税率,使企业负担的排放成本达到政策目标所需的水平,从而加强了对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管控力度。最初的最低碳价机制将2013年最低碳价设在每吨16 英镑,到2020年上升到每吨30英镑。在此期间,如果EU ETS的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碳价,政府通过加征气候变化税碳价支持机制(CarbonPrice Support)税率来弥补差额。
2014年,英国首次调低了最低碳价设定值,使其仅体现英国的政策目标。即在2016-2020年间最低碳价被设定为18英镑/吨,以支持英国企业竞争力、抑制家庭能源账单增加,同时仍保持对低碳发电领域的投资激励。最低碳价机制对不同能源品种设定不同税率,但税率严格按照不同能源产品的碳含量进行设置,保证计税商品单位碳排放的税率相同。
英国的这一做法,说明了碳税与碳交易体系之间也可以存在良好的协调和互补关系,进而起到强化政策效果的作用。在英国之后,法国也曾明确表示有意在国内推行碳价下限机制,覆盖受EU ETS管控的法国国内
电力公司,并初步拟定在2030年前逐步提升碳价下限碳价,直至达到30欧元/吨二氧化碳的水平。
另外,价格机制的互补还可以有一种形式,即允许企业进行碳税或碳排放配额之间的交易,并可用以冲抵其纳税义务或减排义务。比如,负有缴纳碳税义务的企业可以多缴纳超出其应纳税额的碳税,并将其多缴纳的税额折算成“排放抵免额”出售给受碳交易体系规制的企业,买方可以用这一抵免额来履行其减排义务。
同样,受碳交易体系规制的企业可以将
碳配额出售给负有碳税义务的企业,买方可以用碳配额来冲抵应纳碳税税款。从实践来看,目前这一交易形式还没有国家或地区采用,但却有相似的尝试,比如在墨西哥2014年开征的碳税中,企业被允许用国内
CDM项目产生的
碳信用来冲抵其碳税责任,目的是推动国内减缓项目的发展和
碳市场的建立。
总之,在碳税和碳交易出现蓬勃发展趋势的同时,各国对这两种政策的运用认识也在不断加深,不再简单认为二者是对立的,在一国已有一种政策的情况下,仍可以搭配使用另一种政策,通过互补使用,更好地实现本国的减排目标。笔者相信,国际社会在碳税和碳交易上并行应用、协调配合的实践,可以为我国下一步碳减排政策的选择运用
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