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解散
•纳入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省的,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省的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