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9-6 17:30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深圳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期将持续到11月14日。管理办法共八章八十二条,主要包括配额管理、量化报告、核查与履约、碳排放权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等部分。相比于之前公布的上海、广东、湖北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为详细,总字数超过1.2万字。除了配额分配、调节、登记等方面的细则外,深圳管理办法对其他碳交易规则亦作了详细规定。
 
交易期和履约期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首个交易期为2013年至2015年,履约期为每个自然年。同一交易期内,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后续年度签发的配额不能用来履行前一年度的配额提交义务。即在试点期间,深圳碳配额可储存不可预借。首个交易期配额的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
 
覆盖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试点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年碳排放总量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三)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四)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
另外,年碳排放总量3,000吨至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被规定为“准控排单位”,实行碳排放强制报告制度,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义务与控排单位相同。准控排单位一旦符合控排单位条件的,要求转为控排单位。报告单位(即“准控排单位”)与控排单位一样有核查义务,这是深圳试点的一大特点,其它很多试点无此规定。
 
配额分配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市配额分配分为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两种方式。首个交易期内(2013-2015)无偿分配的配额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1)无偿分配
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控排单位签发无偿分配的配额。无偿分配数量结合其历史排放量、在所处行业中的排放水平和未来生产活动产出等因素确定。根据之前公布的资料,深圳市的电力、燃气、供水行业基于行业基准进行配额分配,制造业企业则采用最优行业碳强度基准线和竞争博弈分配方法。
控排单位若为企业,其签发的配额为“预分配配额”, 配额数量在下一年度5月31日前要根据实际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进行调整,即实际配额数量等于实际产量(发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供水企业的实际供水量、其它工业企业的实际工业增加值)乘以目标碳强度,根据实际配额数量与预分配配额数量的差值进行增发或扣减。对控排单位增发配额的总数量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10%。对配额数量的“事后调整”是深圳试点的最大特点。
(2)有偿分配
深圳试点的配额有偿分配包括固定价格出售、拍卖等方式。深圳要求采取拍卖方式出售的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三。另外,符合竞拍资格的其他机构和投资者可以参与配额竞拍,但不能参与固定价格出售的配额认购。
(3)新进入者配额分配
深圳规定,申请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新单位,在项目设计与建设前期要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碳排放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达到相应标准的,参照控排单位或者准控排单位进行管理。达到控排单位标准的,主管部门在投产当年对该单位预分配配额,待投产年度的实际碳排放量核准后再进行调整。新进入者的配额增发不受增发10%的限制,但配额必须来自“新进入者储备”。
深圳每年将相当于当年度配额总量的2%划入“新进入者储备”。另外,配额分配调整扣减的配额和控排单位运行终止后由主管部门回收的配额也进入新进入者储备。深圳新进入者储备的设计参考了欧盟碳交易体系的方案。
(4)退出者的配额处理
深圳规定,当控排单位迁出或解散、破产时,应当在办理迁移、解散或破产手续之前完成配额清算,如果持有配额数量少于实际碳排放量的话,应当补足;如果多的话,超出部分的50%要由主管部门收回,其余可自行处理。
 
量化报告与核查
深圳规定,控排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在提交排放报告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另外,由于深圳配额分配涉及实际生产数据,因此控排单位还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产活动产出量化报告提交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提交给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核查的监管机制包括抽查和重点检查。一方面,主管部门随机抽取至少5%的控排单位,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要评估控排单位的风险等级,对于风险等级高的控排单位及其委托的核查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评估依据包括控排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数据不确定性、历史数据偏差度、上报数据的时间、数据修改次数和第三方核查发现等要素。
另外,深圳还要求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评估。
 
履约
深圳规定,控排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履行履约义务。控排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的配额数量和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之和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控排单位终止的,应当在配额清算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约。
 
配额价格调控机制
为了防止碳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深圳市建立了两种配额价格调控机制,分别为市场调节储备配额制度和配额价格保护机制。
深圳每年将相当于当年度配额总量2%的配额划入市场调节配额储备。储备配额以固定价格出售给控排单位,以增加市场供给、抑制价格快速上涨。另外,政府配额拍卖中流拍的配额和配额价格保护机制回购的配额也进入储备配额。市场调节储备配额只能直接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深圳这种设计参考了加州碳交易体系的方案。
配额价格保护机制指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预先设定的规模和条件从碳市场回购配额,以减少市场供给、抑制价格剧烈下跌。通过配额价格保护机制回购的配额数量每年不高于当年度有效配额数量(即当年度预分配配额数量与以前年度结转的配额数量之和)的10%。
配额价格保护机制所需的资金来自于“碳交易市场稳定调节资金”。而该资金主要来源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配额有偿分配的收入、控排单位超额排放的罚款和社会捐赠等。除了用于开展市场价格调控,还可用于支持企业减排活动、市场服务机构培育、能力和平台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
 
补充机制
深圳规定,控排单位可使用国家发改委签发的森林碳汇等CCER履行配额提交义务,抵消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另外,控排单位在深圳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深圳市配额履约义务。
 
违规处罚
深圳规定,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足额配额或CCER履行提交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逾期未补交的,由主管部门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核查报告的,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万元罚款。
对于拒绝提交排放报告或不足额履行配额提交义务的,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取消五年内所有财政资助并暂停重大规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措施对控排单位进行约束。
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违法交易的,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万元罚款。
 
交易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深圳试点的交易主体包括控排单位、其他机构和个人。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是深圳试点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且由交易所统一组织交易清算和交收。另外,深圳要求交易所建立大额交易监管、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等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
 
建筑
深圳试点在一开始设置了工业和建筑两个交易板块,在635家工业企业之外还纳入了197栋大型建筑。由于建筑排放管理的特殊性,管理办法对建筑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深圳规定,建筑物的控排责任主体为建筑物业主,建筑物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具体实施,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建筑物业主实施建筑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建筑物控排单位的无偿分配配额按照分类建筑物能耗限额标准或者碳排放限额标准予以确定。
 
总结
深圳作为“两省五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湖北、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最早启动的试点,政策设计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深圳共设计了两种储备配额,即“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市场调节储备配额”,数量分别为当年度配额总量的2%;另外,允许对配额数量进行“事后调整”,当实际产量提高时,允许向企业增发配额,增发总量最高可达当年度配额总量的10%。这三种设计借鉴了欧盟、加州、魁北克等国外碳交易体系的经验,相当于对配额总量设置了灵活调整机制,保证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满足一定的排放增长需求。如果经济发展低于预期,导致需求减弱、碳市场价格下降,深圳设计了配额回购机制来对碳市进行托底。配额回购在国外碳市场中应用较少。
目前,关于配额回购、市场调节储备配额的出售价格等关键细节尚未公布,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法也有待揭晓,深圳称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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