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
市场所实施的金融监管并不必然决定我国
碳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我国碳市场实施何种程度和类型的监管仍需基于现实基础和法治建设需要。我国区别于欧盟碳市场的两个重要之处分别是,目前我国针对碳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专门的
碳交易监管体系,并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但未就金融监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碳市场交易以碳现货交易为主,
衍生品特别是期货市场还未形成。
然而欧盟在碳市场金融化过程中对金融监管模式的理念可以引起国内碳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因为欧盟碳市场和国内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有较多相似性:
首先,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都承担着温室气体
减排重任,需要面对大量减排压力,而碳市场作为一类新兴市场机制,不仅能够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低成本、高效率实现,同时也能够作为发展低碳经济重要工具,吸引大量的绿色资本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一套专业、系统的市场监管工具能够保障碳市场安全与稳健,吸引投资者参与和资本的进入,推动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二者对于碳现货交易市场的监管都存在困境。欧盟由于缺乏现货交易监管规则直接导致了碳市场多起金融违法违规和金融犯罪事件的发生,我国也处于碳交易金融监管的模糊期,碳市场交易管理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与协调,造成了交易产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问题和监管冲突,而监管空白或重叠将最终引起潜在的金融风险。
第三,二者都逐渐开始关注碳市场交易的金融监管,欧盟通过将
碳排放权拍卖、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方式实现,而中国则体现在碳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设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