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金融监管理念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2019-7-16 07:42 来源: 绿色债券法律机制研究 |作者: 陈波

对欧盟经验的借鉴并不是完全移植欧盟的监管套路,因为中欧两地在监管模式上已经有较大差异,欧盟以金融监管为主,我国以碳市场专门管理办法为主。但是通过对
区别对待的理念分析,可以将这一理念深化到我国碳市场专门管理办法当中去。我国在碳市场专门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法规中没有明确碳交易的监管与协调,但是又面临碳市场金融化的趋势,因此规则制定者需要关注我国碳市场交易管理规范当中对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的应用。

欧盟碳市场金融监管的可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碳市场金融化的监管改革需要以本地区的现实基础和法治建设需要为根本。二是实施规则、主体、行为区别对待的理念可平衡碳市场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基于我国已经形成的碳市场专门监管体系的现实,可借鉴欧盟碳市场金融监管中对规则、交易主体和行为适用范围的区别对待理念,对不同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的主体类型、不同的交易行为性质进行识别。

其目的是平衡碳市场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使得以减排为目的的控排企业能够利用碳市场进行正常的资源配置,同时对涉及金融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因此,从欧盟的经验出发,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的监管制度改革应当在此逻辑之上,对纯粹因温室气体减排进行市场资源配置的主体、行为,以及对以自身账户从事对外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的主体、行为,进行区别对待,使得碳市场专门管理办法与金融监管规范协同完善。
标签: 欧盟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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