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如何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19-7-25 14:1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吴青

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环境污染问题,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有没有责任?


中国环境报:从法律的角度看,央企集团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下属企业是什么关系?如果下属企业发生环境污染问题,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有没有责任?

吴青:这主要是看有没有履职尽责,我觉得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责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法律责任,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另一种责任是党内责任。从法律责任来讲,全部是针对排污主体的,集团公司如果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即不涉及排污行为,他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下属企业也都是独立法人,如果有排污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污染,追究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跟集团公司是无关的。

但是,从党内法规来讲,集团公司应该担负起管理的责任,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关规定就是党内法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要按照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这是基本的要求。同时,相关政策也必须落实,比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要求,这是政治任务。如果下属公司落实得不好,甚至漠视生态环境保护,出现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那就要看集团公司有没有做好顶层设计,有没有对下属公司提出明确的要求,有没有做好监督等。如果集团公司没有做好上述这些要求,我认为,他们是要负领导责任的,从党内法规来说,可能会涉及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集团公司的相关领导可能会被问责。

从集团公司到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要建立一个环保责任清单,做好权属划分,这也是督察中见人见事见责任要求的体现。环保责任清单中,要明确哪些事情是属于法定义务必须做的,这些事情的责任人是谁,如果没做好,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国环境报:央企历来是地方政府争相拉拢的香饽饽,但是近年来也出现过一些央企过于强势而导致央地关系紧张的案例。处理好央地关系,地方政府和央企该如何做?

吴青:从地方政府来讲,环境监管和企业管理都是属地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而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管辖权,无论是不是央企。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如果因为是央企而不处罚或者处罚不符合要求,也涉及不作为或作为不当问题。

对于央企来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处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果出现污染问题,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央企还应该在自觉守法的基础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成为企业守法的表率。

标签: 吴青 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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