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规定,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截至2019年6月20日,广东省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
电力、
水泥、
钢铁、
石化、
造纸和民航六个行业共249家控排企业和单位中,已完成配额清缴工作的247家,有2家控排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义务;经我厅责令改正,上述2家控排企业在限期内仍未补足和清缴配额。我厅将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