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组织排放控制,合理选择污染物项目与控制指标,保证监管体系的严密性与有效性
在污染物项目选择上,采用“特征污染物+综合项目”共同管控方式,通过设立综合项目(TVOC、NMHC)表征VOCs总体排放状况,促进VOCs总量
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考虑光化学活性、有毒有害、恶臭等因素,明确了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控制,保证了监管体系的严密性。
在控制指标选择上,在坚持排放浓度达标的基础上,针对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对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实施重点管控,采用“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双重控制指标,促使这些企业实现VOCs排放量的实质性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