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出公告,宣布开始征选核查机构。广东省发改委综合评定后,会将入选的核查机构列入核查机构推荐名单。申报条件如下: 1. 应当在广东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2.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3.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 根据ISO14064(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国际、国家标准进行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或自主开发至少1个以上经国家备案的自愿
减排方法学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业
碳排放方法学;
5. 拥有10名以上专业核查人员,专业核查人员具备国家和广东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广东省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
节能量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广东发改委要求申请机构于2014年2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递交发改委。在1月15日公布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中,广东省规定广东将在每年7月1日发放当年免费配额,并要求控排企业和单位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配额清缴工作,但未对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的时间节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