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解析

2019-8-22 13:46 来源: 和碳视角 |作者: 张丽 王彦斌


摘要:“绿色低碳”如今已成为国家大型活动举办的主流理念。“碳中和”是一种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的环保运动理念,并日渐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标准。本文结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对大型活动如何实施“碳中和”以及存在的难点进行深入分析,为国内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借鉴。

关键字:大型活动;“碳中和”;低碳

一、背景及意义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社会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2015年,联合国将应对气候变化列入了可持续发展2030议程,旨在消除贫困、消除饥饿、促进男女平等、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根据《巴黎协定》,2050年前后达到“碳中和”目标。《巴黎协定》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能够设定清晰目标、增强动力的国际框架,以实现一个净零碳的世界。

“碳中和”是现代人为减缓全球变暖所作的努力之一,通过计算某段时期内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植树造林、节能减排或购买经认证碳减排量(ccer)等方式,把这些排放量抵消掉,从而达到零排放的目的。大型活动“碳中和”是指筹备、实施和收尾阶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利用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进行抵消,实现温室气体“碳中和”。     

大型活动,如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涉及的活动和过程繁多,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由场馆建设、赛事活动导致的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等都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环保方式,“碳中和” 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大会和体育赛事青睐。

对大型活动进行“碳中和”,可以在保证大型活动顺利、高水准地完成承办工作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型活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既符合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方针政策,也积极实践了“十三五”绿色发展理念。同时,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务实行动,通过大型活动“碳中和”示范,在全社会广泛传播“碳中和”理论,倡导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低碳理念,有利于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促进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碳中和”温室气体核算实施过程解析

国内已开展的“碳中和”项目通常参照国际上《PAS2060:2010“碳中和”声明规范解读》、《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等相对成熟的标准化文件实施,因为当时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标准指南。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6月发布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指南》中将“碳中和”“定义为“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指南》规定了“碳中和”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流程,下文将对如何应用《指南》实施对大型活动温室气体量的核算进行解析。

2.1《指南》适用范围

《指南》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指南》并未严格规定大型活动的规模,可理解为常规大型活动和其他非大型活动,均可参考《指南》自愿实施“碳中和”。

2.2“碳中和”实施流程

根据《指南》,“碳中和”实施流程包括“碳中和”计划、实施减排行动、量化温室气体排放、“碳中和”活动以及“碳中和”评价五部分内容,具体见图1。
 
 
图1“碳中和”实施流程

下文将对“碳中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及如何应对进行解析。

在筹备阶段,首先要界定清楚活动核算边界:

1)  地理边界包括活动举办场地的地理范围以及参加活动人员往返差旅活动涉及的地理范围。
2)  时间范围包括活动的筹备、实施和收尾阶段。
3)  设施边界包括为活动举办场地服务的固定设施(如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等)与移动设施(车辆)。

《指南》对大型活动的排放类型、排放源进行了重点识别,排放类型包括:

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2)  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排放
3)  交通排放
4)  住宿餐饮排放
5)  会议用品隐含的碳排放
6)  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

上述1)-6)项目的排放量之和,即是大型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对于如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指南》推荐了相对应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详见表1。

表1 推荐重点识别的大型活动排放源及对应的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排放类型

排    放    源

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固定源:大型活动场馆及服务于大型活动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内燃烧化石燃料的固定设施。如锅炉、直燃机、燃气灶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移动源:服务于大型活动的燃烧消耗化石燃料的移动设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公务车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净购入电力、热力排放

大型活动净购入电力、热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服务于大型活动的电动车等移动设施。如电动公务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中“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交通排放

会议组织方和参与方等相关人员为参加会议所产生的交通活动。如飞机、高铁、地铁、出租车、私家车等

1.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住宿餐饮排放

会议参与者的住宿、餐饮等相关活动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会议用品隐含的碳排放

会议采购的其他产品或原料、物料供应的排放

1.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8年发布的《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2018)

2.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Defra/DECC,2012)

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

垃圾填埋产生的甲烷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在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时,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获取:

(1)  固定设施化石燃料消耗量可根据相关的能源台账、购买发票、能源消耗记录表等方式获取,移动源的化石燃料消耗量可根据相关的能源台账、购油发票或通过车辆单位行驶里程能耗与行驶里程得出。
(2)  活动举办期间购入电力、热力数据由以活动期间场地电表与热力流量计表记录的数据为准,也可采用电费、热力发票或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3)  活动参会人员可由主办方提供的参会报名单、签到表获取,往返交通工具方式选取可以通过调査问卷获取,交通里程根据起始目的地采用电子地图等工具测算获取。
(4)  活动期间参会人员的住宿信息可由主办方提供的酒店名单获取。
(5)  活动期间活动用品可由主办方提供的采购清单和赞助清单获取。
(6)  活动期间产生的垃圾量根据活动场地城市环卫收取的垃圾总量获取。

2.3“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碳汇项目。对于两类抵消方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下表2。

表2“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及具体要求
 
 

“碳中和”的抵消方式

具体要求

1

碳配额或碳信用

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配额或碳信用进行抵消,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

a)  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b)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  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d)  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2

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

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碳汇量核算应参照本指南附1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

b)  新建林业项目用于“碳中和”之后,不得再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其他减排机制项目重复开发,也不可再用于开展其他活动或项目的“碳中和”。

c)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将大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中部分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碳中和,即部分碳中和。但如申请部分碳中和,应至少包含大型活动举行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只有将大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碳中和,才能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全部碳中和。

2.4大型活动“碳中和”难点要点分析

2.4.1“碳中和”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统一

《指南》为国内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提供了及时和有效的指导,使后续各项大型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及中和情况,在一致的规则指导下操作性更强。但是该指南并没有直接给出各种活动所产生碳排放的排放因子,而仅是提供了各项排放因子的来源。其中,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指南》采用的是2012年的版本,实际该指南英国已经在2016年进行了更新;而且其中很多排放因子都是结合英国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出来的,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2.4.2“碳中和”核算边界广、基础数据收集难度大

比起企业温室气体的核算,大型活动“碳中和”温室气体核算存在核算边界广、基础数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活动核算边界包括比赛场馆、运动员住宿酒店、参加比赛交通路线等,不像企业地理位置那么集中,也就给基础数据的收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数据收集涉及筹备阶段、举办阶段和收尾阶段,尤其是收尾阶段这段时间是各部门工作人员最繁忙的时候,也给数据收集增加不小难度。建议活动前期组委会统筹成立相关数据统计部门,一方面可以使活动的基础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也给“碳中和”项目开展带来较大便利。

2.4.3公众对“碳中和”缺乏足够认识

“碳中和”属于新生事物,国内大型活动开展“碳中和”并不是很多,大都集中在一些大型的活动、会议,公众对“碳中和”理念缺乏足够的认识。应让公众通过低碳出行、节约用电、植树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碳中和”的排放抵消活动中来,一方面可以提升公众对“碳中和”理念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们能够正视气候变化的问题。

三、国内外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案例

2006年以来,国内外的大型赛事和活动相继开展了或准备开展“碳中和”相关工作。国外如2006年都灵冬奥会、2006年德国世界杯,国内主要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天津会议、2014年北京APEC会议及2016年G20杭州峰会。正在筹备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等大型活动也在申报文件中提出了低碳办会的目标,并于近期发布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低碳管理工作方案》,方案主要目标采取碳减排和“碳中和”措施,实现北京冬奥会低碳目标。
国内外已实施碳中和的大型活动,简介如下:
 
 
 
四、总结

在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创了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先河,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为之后的大型活动提供了具有重要价值的借鉴,也使今后的活动运作上日臻成熟。在政府大力推行之下,大型活动“碳中和”也悄悄地由纯“自愿”向“官方计划”的形式转变,成为了全球减排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是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理念的重要举措,它将可持续性贯彻到活动筹办、举办和赛后利用全过程,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可以强化低碳技术创新,推动低碳技术应用示范,加强制度创新,推动实现“碳中和”。因此,应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提升公众低碳意识,通过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努力使大型活动“碳中和”成为中国展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参考文献

[1]张楠,高朝阳,李曼华 国际大型活动碳排放的影响研究——以世界杯为例[A]; 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会议论文集[C];2015年
[2]曾少军,岑宁申 “碳中和”与北京绿色奥运[A];2008年
[3]刘世昕 《1400亿投入实现申奥承诺 限行还能留给北京什么》中国青年报  
[4]《联合国气候变化天津会议“碳中和”林山西揭碑》 中国新闻网 
[5]《2014年APEC会议将首次实现“碳中和”》 中国新闻网
[6]《G20杭州峰会“碳中和”林顺利建成 20年内抵消会议碳排放》 中国新闻网 
标签: 和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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