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立法应当确定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制度
1.应当确定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原则
适应气候变化立法应当以我国当前的美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终极目标,并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之一。生态文明的理念,包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秉承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都是生物圈中的生命共同体等理念,是指导我国时下气候变化立法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指导原则。在适应气候变化立法中,立法者应综合考虑减缓和适应之间的协同作用,通过持续调整和系统化运作,使适应
政策、相关制度、具体措施和管理系统更具弹性,降低脆弱性,减少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人类健康、生命财产、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增强适应能力,从长远战略的高度把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结合起来。
因此,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原则,2. 坚持最脆弱群体优先原则,[20]3.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4. 坚持适度适应的原则,5. 坚持适应与减缓协同的原则,6. 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7. 坚持国际合作的原则。
全球变暖将对我国农业、畜牧业、水资源、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和气象防灾减灾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1]因此,在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时应明确立法规范的重点领域。在农业方面,应选育对不利条件忍耐和抵抗能力强的品种、应用生物技术、调整农业种植制度等;[22]气候变化也会对城乡基础设施、水资源、海岸带、林业等生态系统、人体健康等领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加以重点规制。气候变化还会对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而,对脆弱地区和脆弱群体应当加以优先保护。
3.应当确立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一些关键制度
我国建立以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为主线,以适应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为工作着力点,完善气候变化适应性机制和关键性制度,重点在于加强农业、林业、海洋、水资源、卫生、气象等适应性活动开展的核心领域的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符合领域或区域实际的适应性制度。当前需要确立和完善的适应性关键制度包括:(1)适应性规划制度。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国家在各个层面进行调整,包括社区的、地方的、区域的、部门的及国家层面。建立适应性规划制度,可以将适应活动和资源条件、脆弱性评估、经济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降低自然灾害风险等结合起来。可以明确适应性选择重点、设定国家和地方优先事项,制定适应规划并将之纳入国家规划和政策框架中。(2)适应性基金制度。在国际层面,适应性基金制度承担对发展中国家和特别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国家资金援助职能。对于我国来说,建立适应性基金制度,在于保障现有财政分配体制和分配模式下,提供一种跨区域、跨部门资金转移给付机制。作为平衡气候变化影响与提高适应能力的资金机制,资金筹措模式和资金运作方法,是资金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必要借鉴各国资金机制筹措及运作管理模式,建立我国适应性基金机制和制度。(3)气候变化保险制度。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保险制度作为公认的气候变化损害风险转移与分担的机制,受到普遍的肯定。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洪水、干旱、火灾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范围,可以为最易受到气候变化威胁和影响的群体提供一定的损害补偿,既符合气候变化制度的减损目标,又符合气候正义理念下的防贫和济贫的需要,是一种承载脆弱部门生产保障和脆弱群体生活保障的双重社会保障功能。(4)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的研发支持制度。(5)生态环境脆弱性及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与适应报告制度。沿海地势低洼地区、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的地区,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地区,特别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生态脆弱性地区,生活在该区域的低收入群体是最脆弱群体。最脆弱群体的形成往往是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双重作用的结果,他们往往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边缘群体。[23]根据生态脆弱性,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以确定适应性行动的重点和方向。同时建立适应性报告制度,通过对特定区域或地方适应性行动相互交流和汇总,可以提高各区域和各部门针对脆弱性分析,提供实施适应性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注释
[1]IPCC(International Panel>
[2]IPCC(International Panel>
[3]方一平、秦大河、丁永健:"气候变化适应性研究综述”,《干旱区研究》2009年第3期,第301-302页.
[4]Article 2,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1992.
[5]Article 1,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1992.
[6]Part 1.4,Carbon Budgeting,Climate Change Act 2008,UK.
[7]SEC.13,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ction Plan,Climate Change Act,2009,Philippine.
[8]姜冬梅:"中国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定位的初步探讨”,《环境保护》2007年第6A期,第59页.
[9]李海棠:新形势下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01页.
[10]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29页.
[11]曹明德、刘明明、崔金星等:中国
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7页.
[12]刘明明: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中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20页.
[13]刘毅、蔡晶晶,适应气候变化是现实的选择--专访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主任罗勇,《人民日报》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14]赵鑫鑫:论气候变化法中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14页.
[15]刘毅、蔡晶晶,适应气候变化是现实的选择--专访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主任罗勇,《人民日报》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16]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17]王守荣主编: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与应对,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83页.
[18]何香柏:气候变化适应性
问题对我国环境法律的挑战,《阅江学刊》2012年第1期,第40页.
[19]张梓太:论气候变化立法之演进--适应性立法之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73页.
[20]燕方: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之适应性选择,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论文,2011年4月22日,第14页.
[21]刘毅、蔡晶晶,适应气候变化是现实的选择--专访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主任罗勇,《人民日报》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22]刘毅、蔡晶晶,适应气候变化是现实的选择--专访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主任罗勇,《人民日报》2008年7月10日,第15版.
[23]燕方: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之适应性选择,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论文,2011年4月22日,第14页.
作者简介
曹明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