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选择主要以无偿分配、固定价格出售和拍卖是碳
排放权初始分配可供选择的主要方式。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排放总量限制的前提下,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我国国情的适应性。我国经济处于结构转型期,企业面临着成本上升和外部竞争加剧的挑战,对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变非常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方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三阶段”策略。第一阶段对现有的排放者免费分配排放权,对新进入的企业应该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
政策;第二个阶段对所有排放者实行固定价格出售方式分配初始排放权;第三阶段实行初始排放权的公开拍卖。这样可以兼顾原有企业与新进企业的利益、兼顾现行制度与新设制度的衔接、兼顾
减排任务紧迫与
市场建设滞后的矛盾,从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