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与碳交易能否共存?

2019-9-4 18:30 来源: 南方能源观察 |作者: 刘斌

用能权交易与碳交易能否共存?

 
用能权交易正在加速推进,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个首批试点省份已经陆续公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但真正落地并非易事。
 
用能权交易是指在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进行交易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先确定每个单位的用能配额,高出配额的需要购买,低于配额的可以出让。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规划,到2020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煤以内,这一控制指标再分解至各省(区、市)。层层分解之下,各参与单位获得初始用能配额,在此基础上进行用能权交易。
 
对于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而言,用能权交易的模式并不陌生,这与碳排放交易的背景和交易机制几乎相同。
 
碳排放交易的基础同样是基于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之下,企业碳排放受到限制,于是就会产生碳排放碳排放权的交易需求,这是形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
 
相比较而言,用能权交易属于前端治理,碳排放交易属于末端治理,但两者在事实上存在诸多重叠之处,双方共存可能存在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
 
从试点行业来看,上述四个省份均将电力、水泥、钢铁、平板玻璃等传统高耗能企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范围之内。如果两套系统同时并存,将有可能加重企业负担,而如果将两者融合,又面临极大的技术难度。
 
此外,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而用能权交易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如何协调两个主管部门也是一项难度较高的工作。
 
如何构建用能权交易市场和碳交易市场的衔接体系,是眼下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曾有业内人士提出,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基础较好,市场比较完善,应将用能权交易纳入碳交易市场体系之中,用碳排放交易取代用能权交易;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应以碳交易为主,灵活纳入用能权交易,合理设计两个市场的指标互认和抵扣机制;也有节能行业人士认为,节能减排工作对于碳减排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该以用能权交易取代碳交易。
 
用能权和碳排放交易所具有的共同目都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但在具体实现路径上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不过业内普遍形成的一个共识是,用能权交易和碳交易都不应该过分增加企业负担,这就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政策设计来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现阶段,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交易很有可能处于并存阶段,但长远来看两者不可能长期独立存在,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两者制度衔接和政策协同的工作。
标签: 用能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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