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企业:
今年以来,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 推进碳
市场建设工作开局良好。截至目前,全市共37家企业拟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全部完成了2016-2018年碳排放数据报告工作。其中,15家
电力企业(含自备电厂)已率先完成全国
碳市场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开户工作。
但从工作进展看,仍存在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重视程度不高、
政策理解不到位等
问题。为全力推进我市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企业碳排放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的重要举措,是以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对各地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实现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而言,纳入全国碳市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大概率会以行业基准法和历史排放下降法作为碳市场配额的主要分配方法。行业基准法和历史排放下降法都要求,凡是在基准线以上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生产,生产的越多,获得的配额就越多,就可以通过全国碳市场卖出配额获取更多的利益。相反,那些技术水平低、碳排放量高的企业,若是多生产,就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到全国碳市场购买配额,从而增加生产成本,倒逼其提升技术水平、
节能减排。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碳排放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协同落实和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做好政策传递和业务指导的“桥梁”作用。
(二)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企业碳报告制度,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工作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碳排放监测体系,建立碳排放管理常态化机制,识别重要排放源并加以控制,逐步建立起碳排放台账制度,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规规定,落实各方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加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开户材料的审核,强化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
(四)强化能力建设。积极组织辖区内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参加省、市开展的
碳交易能力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自行组织辖区内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开展碳交易能力培训,提升企业参与全国碳交易和
碳资产管理的能力。
三、各相关企业要加强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
(一)深入了解全国碳市场各项政策。作为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各相关企业应及时跟踪、认真研究政策,梳理各个环节和措施,明确各项政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在全国碳市场基础建设和模拟运营时期,各相关企业应更加积极、深入地参与到全国碳市场准备和建设工作中,便于在全国碳市场正式运行时发挥先发优势。
(二)扎实做好企业碳排放数据核算。纳入全国碳市场后,各相关企业每年将会接受省生态环境厅指定的
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的碳排放数据的核查。各相关企业应尽快建立内部碳排放监测体系,建立碳排放管理常态化机制,识别重要排放源并加以控制,逐步建立起碳排放台账制度,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探索符合企业实际的减排途径。各相关企业应认真梳理符合企业实际的潜在
碳减排途径,并对不同碳减排途径的减排潜力、成本效益等进行详细评估和测算,明确企业实施碳减排的重点或优先领域。同时,强化企业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有效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无论是碳排放数据核算、
碳管理体系建立还是碳减排项目开发,对于各相关企业来说都是新的管理体系升级和重要的发展方向。因此各相关企业应加强培训,开展碳相关的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碳管理能力,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要考虑碳排放约束,考虑碳价的影响及碳资产管理等问题。同时,研究推动
碳金融创新,充分利用碳资产和碳交易的内在金融化属性,积极探索碳债券、碳质押、碳借贷、碳托管、碳期货等碳金融形式,占领全国碳市场交易产业链的高端环节,为企业碳资产管理创造更高附加值。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