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都在关注的碳融资在中国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资本如何在其中寻找机会?
碳融资,受到政府、投资人和低碳产业界的追捧。全球碳融资总额在2009年和2010年都超过了1400亿美元。有人说碳融资是雾里看花,捉摸不透。究其本质,碳融资是一种政治意愿缔造的财富。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球很多国家逐渐达成共识,人为的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通过温室效应造成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引发灾难性后果。为了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全球100多个主要国家在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部分工业化国家的法定
减排义务,
碳排放权在这些有法定减排义务的工业化国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京都议定书》还特意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使碳
排放权和
碳减排量都成为了有价值的资产并能开展交易,这些资产称之为碳资产或者
碳信用。碳融资,简单说来就是出售各种碳资产所获得的融资,通过
碳交易发生。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碳信用的交易机制。
中国市场怎么玩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
CDM项目卖方市场的绝对主力。截至2011年8月28日,中国获得签发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数量超过4亿吨,占全部CER签发量的一半多。已获得的碳收入至少有4亿美元,CDM项目主要分布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节能与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燃料替代、
化工废气减排、造林与再造林等领域。
中国企业参与CDM的模式基本是通过双边/中介途径或招标的方式与出价高的买家签订CER远期交付合同,货到付款,即当CER获签发并交付CER买家账户后,买家付款。合同CER的价格多为固定单价的形式,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伊始的前两年为5、6欧元左右,到2007年、2008年最高时达22、23欧元。后来受金融危机和二级市场价格下挫等影响跌至8、9欧元左右。在很多情况下,CER买家承担CDM前期开发费用,个别买家还能提供部分预付款或者设备融资。
CDM项目会因为碳融资收入而一定程度上改善收益率。比如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假设一年产生10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即得到10万个CER。单个CER价格为10欧元,该项目业主将因出售CER每年获得100万欧元的CDM收入,大致相当于风电价格增加0.1元/度,按照21年计算,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增加约2-4%。水电项目根据年发电小时数和所属电网区域不同,1万千瓦装机一年通常能产生3-5万个CER,一年获得CDM收入30至40万欧元。一个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1万千瓦的装机一年可能产生20多万个CER,相当于一年200至300万欧元的CDM收入。因此,碳融资对不同类型项目收益率的改善作用迥异,化工类、甲烷利用项目最明显,其次是一些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CER买方有来自工业化国家的政府购买计划、私人基金、能源公司、金融机构和咨询开发商等。私人部门是这些买家的主力,接近90%。他们购买CDM项目产生的CER主要用于:履行本国或本企业的减排承诺,到排放贸易市场再交易获利,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自用。其中以满足前两类需要为主导。
在碳交易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国内相关的一些金融活动也得到了发展,比如
节能减排贷款和建立碳交易平台的尝试。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将节能减排贷款与“
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ER收入作为贷款抵押和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此外,中国3家主要与环境、能源有关的交易所—
北京、天津和上海环境交易所,则开始探索搭建国内碳交易平台的尝试。由于我国没有法定的碳排放限制,这几家交易所主要从自愿减排交易做起。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仅就第一期的目标和相关配套机制政策达成一致,有关后京都的谈判历经数年艰苦的磋商,包括著名的巴厘岛会议、平庸的波兹南会议、多国首脑云集且热闹非凡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及趋于低调平静的坎昆会议,至今却没有在强制性减排义务和市场机制等最关键的
问题上取得任何进展。这意味着,由《京都议定书》体系缔造的
碳市场部分,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续尚为未知数。
欧盟碳交易体系,作为碳交易市场份额最大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历了第一期(2005-2007年)和与京都议定书并行的第二期(2008-2012年)之后,其第三期(2013-2020年)的相关政策也逐渐浮出水面。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欧盟第三期不会再接受HFC23减排项目的CER,这预示着中国化工类企业年入几亿碳收入的时代将远去。欧盟还表示,对于2012年底之后注册的CDM项目,欧盟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中国被排除在外。因此,除非中国和欧盟未来签订双边协议,否则,2012年底之后才注册的中国CDM项目将得不到来自欧盟国家的碳融资。
国际气候谈判的迟缓进展以及欧盟第三期排放交易系统的限制,使一度热闹非凡的碳交易受到冷遇,碳信用需求预期跌至谷底,中国企业未来的碳融资之路变得迷雾重重。
碳交易推试点
虽然,以延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气候谈判正经历灰暗,但人们依旧看到了一些曙光。一种可能是,当前即第一期的制度体系在2012底之后继续延续,直到国际社会再次达成协议。另一种可能是,现在的市场化灵活机制包括CDM机制,在进行适当的标准化改进和简化之后,与新达成的减排目标体系相适应。还有一种可能是用行业方法代替以项目为基础的CDM。
除了来自国际市场的希望,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似乎正呼之欲出。“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一些信号表明,部分城市可能在2013年左右开展碳交易试点,并争取在2015年左右扩大到全国范围。当然,这些碳交易可能先从排放权信用交易开始,也不排除将减排信用作为一种抵消机制加入其中,就像CDM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CER抵消排放权信用一样。
总之,无论国际国内,只要有限排就有碳信用需求,有需求就可以带来碳融资。上述讲的都是强制性限排体系下的碳融资,其实还有自愿性减排产生的需求和由其带来的碳融资。
应对气候变化所推动的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兴起,以及在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下所催生的碳市场的发展,可能成为企业未来发展中重大的历史机遇。真正的赢家不仅积极利用碳市场为企业的低碳转型获取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且将主动建立低碳战略。在一些低碳领域,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如一些传统行业大,国内企业可以借助于国内制度的优势来实现弯道超车,通过调整企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战略,创新性地为未来市场做好低碳技术和产品服务的准备,提升在各产业价值链上的地位。或许,这才是碳融资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