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分析 | 公司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基于中国的实证研究

2019-10-21 16:42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者: 刘玮璐

原文题目:The relation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an empirical study in China
原文作者:X.H.Meng,S.X.Zeng, Jonathan J. Shi,Z.B. Zhang
原文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关键词:公司环境绩效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一、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随着公众对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公司披露环境相关信息的需求增加,从而来反应公司履行了环境相关的社会责任。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最重要的是探究信息披露和潜在环境绩效的关系,这一话题引发了实证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也得出了不同结论。由于中国发展速度及重视程度的缓慢,环境相关的实证研究远不及欧美发达国家。本文作者基于533家上市公司的环境内容进行回归分析,主要探究:(1)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环境绩效的关系。(2)对比不同公司环境披露内容和环境绩效的关系。(3)探究在违反环境相关规定事件披露后环境行为的改变。

本文的创新点及文献贡献主要在于:第一、与发达国家实证结论不同,证实了环境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不存在线性回归关系。第二、合法性与自愿披露性理论可以共同整合来解释中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披露行为。第三、研究使用双重差分法(DID),证实了尽管绩效表现差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了,负面及敏感的环境相关信息也很少被披露。

二、理论机制及研究假设

合法性理论认为迫于机构投资者及股东的压力,公司被迫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因此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呈负相关。与之相对,自愿性披露理论认为优秀环境披露表现者更倾向于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来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因此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呈正相关。

大多数学术研究认为合法性理论与自愿性披露理论之间呈对立观点。作者将公司表现者分为“优秀”、“平均”、“拙劣”。“拙劣”公司表现者:公司有“拙劣”的公共记录或者重大违规操作。“优秀”公司表现者:有比较积极的关于可回收等保护环境的投资项目。“平均”公司表现者:既有积极的投资项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事件。本文认为在“优秀”与“拙劣”公司表现者中,依旧有“平均”公司表现者。因此会有一个显著的现象:“优秀”者比“平均”者表现好(符合自愿性披露理论),“拙劣”者比“平均”者表现好(符合合法性理论)。因此作者认为两个理论之间非对立而是相互融合的关系。

基于以上理论,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优秀”与“拙劣”公司表现者比“平均”公司表现者环境披露水平更高。

假设二:“优秀”与“拙劣”公司表现者有不同的环境披露内容。

假设三(a):“拙劣”公司表现者在拙劣表现事迹暴露后更趋向于披露负面/敏感的环境信息。

假设四(b):“拙劣”公司表现者在拙劣表现事迹暴露后相比其他公司表现者会提高环境披露水平。

三、研究设计和结果分析

(一) 样本和数据

本文基于533家中国上市公司对2009-2010年份数据进行内容分析进而进行回归检验。样本选自中国证券交易所,覆盖9种行业类型。由于TRI、CEP和KLD数据库仅包含美国公司数据,作者采用类似CEP数据库的方法论将样本公司按照环境绩效分为:“优秀”、“拙劣”、“平均”。

(二) 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DID)及回归分析对提出的假设进行实证研究。因变量为环境信息披露分数(EID),自变量为公司规模(Size)、 公司所有权(Ownership)、 行业(Industry)、 财务表现(Financial performance)、以及杠杆效率(Leverage)。作者将环境信息披露分为43项环境相关条款,总共分为8大类别,分数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

实证结果对应作者假设得出如下结论:

(1)2009及2010年数据模型都证实了环境信息披露及环境绩效间存在显著相关性。具体来说,“优秀”于“拙劣”公司表现者均比“平均”表现者披露水平高,从而证实了作者的假设一;同时,“优秀”公司表现者比“拙劣”公司表现者披露水平更显著。

(2)通过对2009及2010年样本公司环境披露内容八大类别的评分,进一步使用双重差分法,得出以下结论:“拙劣”公司表现者比“优秀”公司表现者披露更多“软”信息;“优秀”公司表现者比“拙劣”公司表现者披露更多“硬”信息,从而进一步证实了假设二。

(3)通过对样本公司的环境披露内容分析,证实了“拙劣”公司表现者在违规事件暴露后很少披露负面及敏感的环境相关信息,因此否定了假设三a;同时,通过回归分析证实了“优秀”与“拙劣”公司表现者都会在拙劣表现事迹暴露后相比其他公司表现者会提高环境披露水平,但是没有高度显著性,因此假设三一定程度上被证实。

四、结论

本文主要检验了关于公司环境绩效及环境信息披露的三方面问题(1)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绩效的关系。(2)“优秀”与“拙劣”表现者对于信息披露本质上的区别。(3)在违规事件暴露后“拙劣”表现者是否会增加环境信息披露并披露敏感及负面相关环境信息。

本文的结论对于政策方面的建议有以下几点:一、对于“拙劣”公司表现者,中国证监会应该将其信息透明化,方便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环境披露信息情况。二、为了避免公司规避披露重要环境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该规定强制性环境披露条款。三、中国证监会应该提高监管,增加违规环境处罚成本,以及尽可能建立环境审计体系。

原文摘要:

Based on a content analysis of 533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this study examines how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ffects not only the level of detail of a company’s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but also what information is disclosed. The results show that(1) both poor and good performers have more disclosure than the median(i.e., “mixed”) performers, which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to support a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2) poor performers disclose more soft information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an good performers, and good performers disclose more solid information; and (3) although poor performers increase disclosure after being exposed as environmental violators, they avoid disclosing negativ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violation and the associated penalties. This study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for a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disclosure in emerging markets, and suggests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may not be a valid signal to differentiate good performers from poor performe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文献分析:
刘玮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指导老师: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讲座教授、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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