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税制发展的状况分析

2014-9-12 14:5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我国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收,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措施散见于各个税种中。一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税;二是在有关税种中设置保护环境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概括起来,我国环境税制存在着以下状况:

       1、在资源税方面,一是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无法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征税范围过窄,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产品,对大部分非矿产品资源都没有征税。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价格偏低,致使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相关的自然资源遭受掠夺性开采。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企业对开采和生产后未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承担任何税收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2、在污染税方面,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五大类113项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依据,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因此存在诸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构,企业可以将排污费计人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由消费者承担,无法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形成一种“效益污染”;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另外,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作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真正用于污染治理。还有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对于环境保护的设计比较粗糙,调节力度不强,保护范围有限。如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大多对环境有直接影响,但由于税率在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而虽多征了一道消费税,但其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偏弱。还有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人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等。

        3、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如对废物利用进行减免税优惠,对防治污染的设施投资给予减免税优惠等,而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环保税收政策中没有体现。另外,我国现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甚至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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