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工作如何开展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

2014-9-14 09:56 来源: 易碳家

哪些原因导致复查并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

  (二)年度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三)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情况。

  ·(配额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纳入

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

  用于清缴的配额应当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额;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

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抵销机制)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

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关停和迁出时的清缴)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由第三

方机构对该单位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当年碳排放量。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定结论完成配额清缴义务。该单位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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