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配额管理的
单位。碳排放报告以及核查、审定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相关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
(二)年度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三)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