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2014-9-14 09:59 来源: 易碳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下列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一)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配额清缴等活动;

  (二)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活动;

  (三)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配额交割等活动;

  (四)与碳排放配额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交易所、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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