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2014-9-14 10:25 来源: 易碳家

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四、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N = Q * B

 

式中:

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

B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另行公布。

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

已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

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每年6月30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放配额调整量。

七、其他事项

“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附件

 

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制造业和其他工业企业

98%

96%

94%

服务业企业(单位)

99%

97%

96%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气设施

100%

100%

100%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设施

99.9%

99.7%

99.5%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气设施

100%

100%

100%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煤设施

99.8%

99.5%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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