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最重要,但可以行政命令先推进
NBD:欧盟碳
市场建立起来的时候也受到了不少质疑,尤其是
碳配额的分配有很多争议,您认为
问题出在哪里?
王志轩:
碳市场本身是一个好办法,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
减排的经济效益问题。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欧洲和美国等地从实施过程来说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现和逐步改善的,也并不是说越来越差。
比如欧洲的碳市场,发现了问题也在调整,是逐步在完善的。因为配额一开始无偿分配且过于松,所以碳价很低,市场也不活跃,
排放权不值钱了,对排放单位来说就失去了稀缺性和减排的动力。但是后来呢,欧盟逐步由无偿分配变成拍卖碳配额,通过方法上的改进,再借着经济形势转变的春风,碳市场更有活力了。
NBD:我国
电力行业碳配额的分配借鉴了哪些国外经验,考虑了哪些国内特点?
王志轩:起步阶段,为什么我们没有进行拍卖,还是进行无偿分配,这是根据中国的特点来设计的。
首先,中国整体仍处于工业化阶段,和欧洲各国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工业化毕竟还没有完全实现,这个时候有发展的压力。
其次,中国能源资源禀赋以煤炭为主,电力也是以煤电为主。欧洲虽然煤炭也多,但整体上说燃气电厂占比是比较大的,这个特点也是不一样的。
再次,中国的燃煤电厂,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造,总体发电效率是全世界最高的。
最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欧美那样成熟,电力市场也在改革中,碳市场的建立要衔接到改革进程中来。
这几个特点决定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欧美的经验,但是,他们建设碳市场的逻辑、经验、教训,我们可以认真学习、消化吸收。我们一开始“适度从紧”的碳配额分配原则也是因为汲取了他们的教训。
我们也在认真学习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从学习中我们认识到:第一,碳市场本身是一个好的机制;第二,在运行过程中,全世界不可能是同一个模式,所以要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目标进行设置。这也是中国的碳市场为什么一定要根据中国的特点进行设计。
NBD:除了化石能源电力,碳市场应该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纳入吗?
王志轩:目前,从整体发电能效水平看,减碳空间已经很小,但是市场机制还有办法,市场的魅力就在于,可以依靠管理的、技术的和更多的手段,进一步挖掘以往用限值型标准做不到的事情。我的一个观点是,先把碳市场建起来,方法、体系建立起来后,交易对象不能停留在火电厂,应该把其他类型的电厂都纳入,应该把风电、光伏都纳入。
纳入之后,电厂利用小时数的调整空间就会更大,以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效益体现出现,并且让它们在碳市场上获利,最终促进低碳电力比例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火电更好地发挥调峰的作用,同时,让一部分落后的产能也淘汰出去。利用市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也会比用行政命令效果更好。
从我们的角度来看,碳市场肯定不能只限定于火电这一块,但是下一步怎么放开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与其他的制度关系之间如何调整。
NBD:建立全国碳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吗?还需要哪些
法规制度配套?
王志轩:立法是最重要的,国家现在也已经在积极推进立法。立法主要解决下边的问题:一个是从依法治理的角度,把中国的碳市场作为法定任务和重要制度确立起来。对企业而言,就能更加清楚碳资产的属性,有利于长效稳妥地推进碳市场的建立发展;另一个是可以促进投资者对碳市场的了解,有利于资金、技术进入这个市场,更有利于促进低碳发展。
中国的低碳发展不是因为碳市场才有的,近几十年特别是近十多年,中国电力行业通过能效管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已经在低碳电力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绩。中国有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法律,相关法律里面所涉及的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没有法律的相关行政制度,它们和
碳交易制度之间需要有一个衔接融合。这涉及协调煤炭总量控制、能效控制、“绿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问题。
另外,碳市场涉及配额分配,还涉及交易平台的建设,涉及
碳金融,还有履约、监管和纠纷处理等问题,都需要立法来保障。但是我想,即便专门的法律还没有出台,还是需要加快碳市场建立的进程。碳市场也是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先推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