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继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征求《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3年3个月。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中对于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
1、科目确定,碳排放权成为正规军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发布,并要求重点排放企业迅速于2020年1月起按照未来使用法应用本规定。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3、流动资产披露,强调碳排放权的流动价值
重点排放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他流动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有效规划反映了企业营运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
4、营业外收支核算,区分生产经营收支
重点排放企业无论履约
减排义务还是出售自行购买或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均在营业外收支核算。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益和支出。又称营业外损益。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
5、强制性和适用性明显加强
本规定由财政部发布,系会计体系最高行政规定。相较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
节能减排标准化促进会发布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处理规范》,本规定强制性和适用性明显加强。
我国重点排放企业中对于排放大户的
电力、
水泥等行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比例居高不下。随着规定中要求披露的排放数据的明晰、完整,我国碳排放交易数据逐渐透明,同业间排放履约交易数据更具可比性。从而规避企业间对于排放履约交易数据的粉饰,有效规范交易市场。并且亦会随着交易的规范,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税务管理体系。
7、重点排放企业注意事项
各重点排放企业应提前设置好会计科目,以保证2020年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另需要注意,较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明确碳排放权的交易属于以成本法计量的其他流动资产交易,按照我国税务“以票控税”原则,各重点排放企业应及时规划2020年税务管理工作。
综上,随着本规定的发布及执行,充分的表明了国家对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视及规范的决心,并且为重点排放企业提供规范化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