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9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津环气候〔2019〕130号 】

2019-12-30 17:2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津环气候〔2019〕13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纳入企业2019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8〕12号),为持续完善试点建设和推动履约,稳步推进与全国碳市场顺利对接,现就纳入企业2019年度配额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额分配方法
 
2019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电力热力行业(含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供电企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1.电力热力行业配额计算公式
 
发电企业配额=2019年发电量×2018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热电联产企业配额=(2019年发电量×2018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2019年供热量×2018年单位供热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供热企业配额=2019年供热面积×2018年单位供热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供电企业配额=2019年供电量×2018年单位供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2.建材、造纸行业配额计算公式
 
建材、造纸行业企业配额=2019年产品产量×2018年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建材、造纸行业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排放基数×控排系数
 
2019年度排放基数为2018年度排放量,控排系数为0.98。
 
二、配额发放
 
(一)配额发放程序
 
2019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预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18年度排放量的50%确定。补充配额待2019年度碳核查工作结束后,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配额核定量、配额调整量等,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二)配额核定
 
电力热力行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根据2019年实际产品产量核定;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行业企业根据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比例核定,核定比例见附件2。
 
(三)配额调整
 
原则上不接受配额调整,确因产品产出增长造成当年配额缺口较大且为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作出积极贡献的,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纳入企业可申请配额调整,符合配额调整条件且通过第三方核查的纳入企业可获得调整配额。
 
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排放的纳入企业,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再发放新增设施配额。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以提出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配额调整对照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1. 利用抵消机制,根据现阶段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且引入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至少50%来自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经天津市地方主管部门备案的本市林业碳汇项目视同于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2. 履约期内列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试点履约责任,对其获得的试点配额予以注销。
 
3. 鼓励纳入企业积极进入市场,参与配额交易流转,进一步提高配额管理能力,并配合完成国家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件:
1. 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
2. 核定比例对照表
3.配额调整对照表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

生产设施类型 控排系数
纯发电/
热电联产
燃煤 超超临界 1000MW机组 0.998
600MW机组
超临界 600MW机组 0.995
300MW机组
亚临界 600MW机组 0.98
300MW机组
高压、超高压
(含中压)
300MW以下机组
循环流化床/IGCC 300MW及以上机组
300MW以下机组
燃气 F级以上机组 0.995
燃气F级以下机组 0.98
纯供热 燃煤/燃气 0.98
供电 / 0.998


附件2
 
核定比例对照表

主要产品产量较2018年下降值X 核定比例
X≥55% 与实际排放量等额
45%≤X<55% 50%
35%≤X<45% 60%
25%≤X<35% 70%
15%≤X<25% 80%
5%≤X<15% 90%
X<5%,或产量上升 100%
 
  
附件3
 
配额调整对照表

配额调整条件 配额调整量
2019年产量 碳强度
下降
配额缺口量
>2018年产量 ≥4.5% >核定配额的10% (1)核定配额量≤10万吨,配额缺口量>5000吨 =(配额缺口量-5000吨)×50%
(2)10万吨<核定配额量≤100万吨,配额缺口量>1万吨 =(配额缺口量-1万吨)×50%
(3)核定配额量>100万吨,配额缺口量>2万吨 =(配额缺口量-2万吨)×50%

抄送:各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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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肖子周 2020-1-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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