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我部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的范围涵盖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
电力、
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以下简称八行业)中,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范围为发电行业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包括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等。
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自备电厂(参照2013至2019年份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中自备电厂的划定范围)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上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
核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
(二)核查。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对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19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核查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4。核查工作完成后,民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报告抄送民航局。
(三)复核与报送。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5)、单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包括经审核修订的监测计划)以光盘形式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光盘内一级文件夹分别以碳排放汇总表、核查报告结论页、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命名,二级文件夹以行业类别命名。
(四)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附件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其中,名单汇总表需在原报送基础上进行更新确认,新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报送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考虑到全国
碳市场启动交易的工作需要,对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核查、复核相关工作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请有关地方主管部门按上述截止时间报送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行核算并报告的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对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请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参照“2013至2019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作范围,组织填写并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分配相关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6),并按上述截止时间报送材料。在全国碳市场履约相关工作中,将按默认值(另行公布)核算上述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上年度实际排放。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支持,我部组织建立了相关帮助平台(链接为http://203.207.195.153),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
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各有关单位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本通知附件可在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和下载(http://www.mee.gov.cn)。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苏畅、张敏思
电话:(010)65645640、6564563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民航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