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018年度核查相比,2019年度报告核查工作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进一步贴合全国碳
市场的要求,也让人更加期待全国
碳市场正式启动。
1. 强调发电行业报送范围。943号文报送范围和2018年度保持一致,不过针对发电行业进行详细说明。文中明确规定,“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范围为发电行业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包括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等;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自备电厂(参照2013至2019年份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中自备电厂的划定范围)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 增加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的工作要求,推动系统开户工作。943号文再次强调2019年6月的《关于做好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附件要求,要求地方主管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2019年情况更新名单。
3. 对不按时完成核查复核企业的“惩罚”。在过去的三次数据报告核查中,均出现部分省市未能按时提交数据的情况。为保障全国碳市场如期启动,943号文规定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在全国碳市场履约相关工作中,将按默认值(另行公布)核算上述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上年度实际排放。”虽然目前默认值尚未公布,但笔者相信将会是一个惩罚性的默认值,督促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各省主管部门尽快完成报送核查工作,确保配额分配和交易如期进行。
4. 增加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填报表的填报要求。该表格将
电力行业补充数据表和配额分配最相关的核心数据进行汇总,以便主管部门进行配额计算。
以上4点为工作层面上的新变化,总体方向是为碳市场如期启动提供更多保障和便利。此外,在技术层面上,电力、
化工等行业均有调整。后续中创碳投将继续为您带来技术层面新要求的总结,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