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简称“943号文”),对2019年度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与往年相比,本次通知是历年国家层面碳核查通知印发时间最及时的,这体现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希望逐步将碳核查常态化,以给各地更充足的准备时间。2018年度和2019年度开展碳核查频率为每年核查一次,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57号文部署了2013、2014、2015三个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国家发改委1989号文部署了2016、2017两个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71号文部署了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
本文将943号文与《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简称“71号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使业界人士能够及时了解国家
政策的变化,并在相关工作中做出合理应对。
一、通知对象及内容
943号文在通知对象中去掉“计划单列市”。通知首段内容增加“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删掉“监测计划制定”。根据此次通知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中关于发电行业的安排部署,可以看出确定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是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暗示着以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的全国
碳交易市场将在2020年启动。943号文虽然在通知首段删掉了“监测计划制定”,但在工作任务中仍然要求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八大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并经过
核查机构审核。
本次通知共包括6个附件,即:
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9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5.2019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
6.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填报表
与71号文相比,附件6为新增内容,这也是为发电行业启动碳
排放权交易做准备。
二、纳入行业及纳入企业门槛
纳入行业及纳入企业的门槛没有变化,仍是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
电力、
航空八大行业,纳入企业门槛仍是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943号文突出强调了2019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范围,纳入门槛与其它行业相同,纳入的子行业与71号文相同,即: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等。
其他纳入行业的分类代码、类别名称、主营产品统计代码和行业子类也都没有发生变化。
三、企业报送文件、报送和复核时间节点
纳入企业的报送文件、报送时间节点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机构的复核时间节点,943号文的要求与71号文相比,没有变化。
纳入企业要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19年度)和碳排放补充数据(2019年度)。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
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要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企业报送上述文件时间节点为:2020年3月31日。核查机构要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机构对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保数据质量,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于复核后要求报送的文件,943号文的要求与71号文相比,没有变化。
与71号文相比,943号文增加了对发电行业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的要求。943号文要求发电企业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附件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其中,名单汇总表需在原报送基础上进行更新确认,新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报送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43号文还要求,对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核查、复核相关工作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地方主管部门要按上述截止时间报送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行核算并报告的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对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完成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参照“2013至2019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作范围,组织填写并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分配相关数据(excel格式,参考附件6),并按上述截止时间报送材料。在全国
碳市场履约相关工作中,将按默认值(另行公布)核算上述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上年度实际排放。
四、文件的模板变化情况
碳排放汇总表、排放监测计划模板、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模板没有变化。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模板,增加“3.6监测计划执行的核查”,意味着重点排放企业要先对自身监测计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自查,再经核查机构审核。
在补充数据表模板方面,943号文与71号文稿相比有以下两类主要变化:
一是对补充数据表模板进行完善,纠正了部分2018年度补充数据表的错误:
1.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补充数据表“说明”第2条核算边界的描述中,煤制合成氨核算边界和天然气制合成氨核算边界中,原先的“粗甲醇精馏”改为“分离”;第3条和第6条的描述中,原先的“甲醇”改为“合成氨”;
2.化工生产企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补充数据表“4二氧化碳排放总量(tCO2)”项所嵌入公式进行了纠正。
二是发电和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有重大变化,对燃煤热值、化石燃料消耗量和发电燃料类型做了如下规定:
1.发电行业和自备电厂的补充数据表,要求对于2019年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没有实测值的企业,单位热值含碳量按33.56t C/TJ计算,碳氧化率按100%计算。从2020年起对于燃煤低位发热值缺省值将采用惩罚性缺省值。目前尚未公布具体惩罚性缺省值的数值。尚未对燃煤各参数开展实测的发电企业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建议提早做准备,严格按照发电核算指南要求的测量方法、检测频率、计算方法制定或修改监测计划,并认真实施。
2.发电和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化石燃煤消耗量“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描述中,由“入炉燃料中含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的,需填写低热值燃料重量占比”修改为“对于有多种燃料类型的(如燃煤及其他燃料),需填写各种燃料类型名称及发热量占比”。
3.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在“发电燃料类型”的“计算方法或填写要求”描述中,用脚注形式明确了“仅使用法人边界内其他工艺系统产生的可燃燃料的机组(如自产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炭黑尾气、乙烯裂解尾气、炼厂干气、重油催化裂解气、重油热裂解气等),以及纯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桔杆林木质等焚烧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无需填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除上述提到的化工(合成氨、其他化工产品)、发电和自备电厂外,其他行业的补充数据表模板都没有发生变化。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纳入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与报告范围的企业,尤其是发电企业,尽快准备2019年度企业的碳排放报告的填报工作,开展自查或寻求专业机构协助,尤其是要注意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和低位热值是否按发电核算指南要求的测量方法、检测频率进行实测且计算方法正确。这样可以将
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也也建议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和943号文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核查、复核相关工作,否则根据943号文的要求,将按默认值(另行公布)核算上年度实际排放,这样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