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
我国从1987年开始排污权交易的起步尝试,探索时间早,但进展缓慢。2006年以前主要进行一些试点项目,2007年以后进入试点深化阶段,公布了一系列
政策文件。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原环保部和发改委批复
江苏、
浙江、天津、湖北、
湖南、
内蒙古、
山西、重庆、
陕西、
河北和
河南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并于2014年将青岛纳入试点范围。除了12个政府批复的试点省市外,另有16个省市自行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但
市场活跃度不高,透明度较差,还存在不少
问题。
根据财政部2019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止2018年8月,我国排污权一级市场征收有偿使用费累计117.7亿元,在二级市场累计交易金额72.3亿元。但各省份的具体数据没有披露。
在融资工具方面,我国较早就开始探索基于排污权的融资工具,浙江省在2010年就出台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开始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目前,12个政府批复的试点省市全部允许进行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融资。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推出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基于排污权的融资工具。然而,市场上实际推出的融资工具数量很少,产品创新难以进行,究其原因还是市场发展不成熟、排污权资产价值具有较高不确定性,从而融资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较高。
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缺少指导性的根本大法和统一的交易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8月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部门规章,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具体的交易制度设计、市场管理方法、配额分配方式等方面国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次《指导意见》中再次提出“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后续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基本交易制度和技术指导,地方上应采取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活跃度,并做好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之前的衔接和协调,切实解决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问题,在市场健康活跃的基础上,推动抵质押融资等融资工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