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形成对“污染者负担”方式的有力补充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以往更多的是关注废水、废物、废气和噪声,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土壤污染事件频发,政府和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越来越关注。我国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壤污染防治包括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改良修复的活动,防治的主力方式仍然是“污染者负担”,污染防治基金只是一种补充方式,仅适用于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责任人无力进行修复等情形,在责任人明晰但无力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基金可对责任人进行相关费用的追偿。从国际经验来看,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环境税、环境罚款和赔偿、社会捐助、对污染者的追偿款等。
2020年2月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基金按照
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次《指导意见》在几天后出台,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后续应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先行先试,尽快落实。各省土壤使用情况和污染情况不同,应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自身情况规范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使省级资金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切实解决自身的土壤污染防治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