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引导投资人的绿色投资理念
在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6年、2017年证监会两次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披露有关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行“遵守或解释”
政策。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信息。
2017年6月证监会和原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主要包括环境信息披露定期通报机制、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8年9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等做出了规定,形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本次《指导意见》在“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下对企业信用建设提出要求,明确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其违法信息计入信用记录,并提出“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与《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的提法相符。
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后续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实现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规范披露内容和指标,提高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另外,应尽快推动发债企业的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在债券发行和发行后披露中加入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使“绿色”成为投资人决策的考量因素。
整体来看,《指导意见》针对绿色金融如何扶持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重点工作方向。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环境治理体系,温室气体
减排与其他污染物的治理一起考虑可以发挥协同效应。另外,除《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绿色金融还可以通过其他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室及
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
指导:
王遥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