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地方性制度体系推动全国碳市场发展

2020-3-11 17:57 来源: 中创碳投

2019年12月26日,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专门对会议作出批示,赵英民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应对气候变化各项重点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在提及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时,赵英民副部长指出,“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将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和配套管理办法。各地方要积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文件,搭建有利于碳市场发展的地方性制度体系”。

01
地方主管部门在全国碳市场建设中肩负重任

根据目前我国碳市场建立和运行所遵循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即将出台的上位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国碳市场采用两级管理模式——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地方政府协同配合。具体而言,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了碳排放数据核查/报送、配额分配/交易/清缴等多个环节的执行与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表1  两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02
地方性制度体系为碳市场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自2011年起,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启动了碳交易试点工作,经过大量细致探索性的工作,试点碳市场制度体系逐渐建立并趋于完善,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但对非试点地区而言,碳市场建设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目前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经验不足、支撑不足等问题

清晰、明确而统一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保障全国碳市场建设顺利推进,彰显地方政府的责任担当和减排决心,非试点地区有必要及早研究制定更为细化和针对性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明确本辖区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协助国家做好市场运行监管,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在覆盖范围、配额分配等方面,由于地方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度,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优势,打造成为地方工作特色和亮点值得省级主管部门探索和研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积极谋划如何以碳市场建设为契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推动本省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03
及早研究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并各骋所长

结合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及地方实际需求,建议省级主管部门在全国碳市场的政策框架下,及早研究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法规(表2),因地制宜建立地方性制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碳市场建设中多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监督,并根据全国碳市场的发展态势和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时俱进、有序推进。

表2  建议先期研究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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