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
电力、
水泥、
钢铁、
石化、
陶瓷、
有色金属、纺织、塑料、
造纸等工业行业、公共建筑、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和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第六条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
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须编制并提交碳排放监测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核定。碳排放监测计划是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碳排放信息、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碳排放监测计划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源的基本信息;
(二)采用的监测设备和方式;
(三)数据记录、统计、处理、汇总和保存方式;
(四)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五)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碳排放监测计划发生变更时,控排企业和单位须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对碳排放监测计划进行修订并重新提交。企业重新提交的碳排放监测计划须经核查机构核实,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十一条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须编制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可由企业和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报告核查相关规定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服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年度报告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更新服务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