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

2014-9-17 18:19 来源: 易碳家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碳排放报告、接受碳排放核查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报告核查评议机制,对核查机构核查报告进行公开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且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广东碳排放信息核查工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二)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
    (三)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单位)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和单位、核查机构应对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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