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解读

2020-3-25 12:10 来源: IIGF |作者: 施懿宸等

一、背景介绍

(一)文件发布路线图

欧盟是环保领域一大领先且活跃的经济体,于1972年首次通过环境行动计划,并颁布一系列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与《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签署促使欧盟开始重点探索可持续金融转型道路。欧盟首份可持续金融文件《欧盟可持续金融增长行动计划》发布于2018年3月,正式呼吁为可持续金融相关的经济活动建立系统性的分类法。此后欧盟委员会陆续发布了《关于制定建立可持续融资框架的法规(提案)》、初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分类法规》,并于2020年3月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以下简称欧盟分类法)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对于67项经济活动拟定了技术筛选标准,并提出了分类法的未来应用安排。

(二)欧盟分类法实施目标

欧盟当前的经济发展轨迹与其环境目标存在偏差,社会和企业仍未针对气候变化做好系统性准备,仅依靠碳密产业减排的措施并不足以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同时,据OECD组织估算,要达成《巴黎协定》制定的2030年减排目标,全球至少要花费6.35万亿欧元,远超公共部门能力范围。因此,欧盟分类法中的环境保护关键目标将与绿色协议下的经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尽可能地发动机构投资者以及私营资本开展可持续金融投资。欧盟分类法是全面推进欧洲可持续经济改革、促进现有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助推器,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增长行动计划》相辅相成,不仅与环境、经济目标保持一致,同时有助于发掘投资者、公司以及发行人了解经济可持续过渡任务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是针对资本的积极信号。

(三)欧盟分类法的未来规划

目前,欧盟委员会正计划将分类法应用到“欧盟投资计划”的气候、环境追踪与可持续性证明模块,而ISO也将基于欧盟分类法开发一套用于评估绿色债务工具的环境绩效系统。下一步,欧盟计划从搭建国际可持续金融沟通平台、标准迭代、构建信息披露审核框架、建设可持续金融系统四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可持续金融标准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的应用。

二、欧盟分类法主要内容

欧盟分类法是用于帮助投资者、公司与发行人向低碳经济过渡的高效金融工具。技术专家小组工作的核心内容旨在促使欧盟分类法成为有效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渡性工具,激励资本流向保护环境的经营活动,改善经济的环境绩效。

欧盟分类法的应用是可持续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发展过程之一,将对在欧盟及其他地区开展工作的投资者和发行人产生广泛影响。分类法为以下三种经济活动设置了绩效阈值(称为“技术筛选标准”),分别是对环境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对环境无重大危害的经济活动以及最低保障要求。

(一)经济活动的三项主要衡量标准

1、对环境有重大贡献

具体指对六大环境目标做出实质性贡献:缓解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循环经济、污染预防与治理以及生物多样性。重大贡献经济活动类型主要根据自身绩效进行评定,举例而言,以环境可持续方式开展的经济活动。同时,需明确扶持性活动的定义是指通过提供其产品或服务能够为其他活动做出实质性贡献,例如,经济活动的生产要素可改善另一主体的环境绩效。

2、对环境无重大危害(DNSH)

技术专家小组确保欧盟分类法所涉及的经济活动不会对五大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造成重大损害,包括适应气候变化、预防并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海洋资源、循环经济、资源回收利用以及生态系统保护。

3、最低保障要求

欧洲议会(EP)和欧盟委员会(EC)确定了经济活动遵从欧盟分类法的最低保障要求,即包含但不仅限于《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工作基本权利和原则、八项ILO核心公约以及《国际人权法案》的宣言(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二)经济活动的六大环境目标

1、缓解气候变化

技术专家小组在建立分类学筛选标准的阈值时,纳入了欧盟绿色协议框架下的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即到2030年实现50%至55%的减排,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对缓解气候变化具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主要分为三个子类别:一是低碳活动,即碳排放极低或零排放的“绿色”活动。应当增加对该类型活动的资金支持以拓展其发展,且相关技术筛选标准将保持稳定性与长期性。二是有助于实现2050年“净零排放经济过渡”目标,但目前尚未接近零碳净排放水平的“绿化活动”。该类型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必须提升其环保绩效,确保减排水平超出行业均值。三是实现低碳绩效或大幅减少碳排放的“辅助活动”。

2、适应气候变化

技术专家小组认为,如果一项活动既符合实质性贡献标准,又符合与其他环境目标有关的DNSH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对环境具有积极影响。现阶段,技术层面只能计算适应性活动所需的操作成本。若经济活动所需的投资数额较大,并且是阶段性气候风险评估计划的一部分,则应当分阶段计量相关投资量以及实质性物理气候风险降低数值。对于“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的经济活动”,可以着重计算与整个活动相关的收入和/或支出。

3、水、循环经济、污染、生物多样性

技术专家小组在避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下,重点关注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水和海洋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三)分类法所涵盖的经济活动范畴

欧盟分类法中所涉及的经济部门与经济活动旨在为缓解气候风险或适应气候变化做出重大贡献,因而在制定技术筛选标准时,优先考虑占欧盟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93.5%的经济活动。对于暂时尚未被欧盟分类法覆盖的内容将主要采取两部分措施,一是鼓励尚无对应技术筛选标准的经济活动主体自发进行信息披露,二是需要尽快添加其他NACE代码以完善其覆盖范围。

三、欧盟分类法的应用

除了具体的标准内容,此份文件还详细介绍了标准的实践安排,包括标准适用主体、标准适用场景,以及各类主体如何使用该标准。技术专家小组认为该标准可适用于三类主体:A.欧盟地区合格金融市场参与者,目前主要为基金、保险、投行;B.超过500人以上,以及需要提交非财务报告的非金融公司;C.欧盟各成员国。在标准实施方面,欧盟首先将金融机构纳入该标准框架的披露计划中,意味着金融机构自2021年起的非财务信息报告将采纳该标准框架,非金融公司将在2022年起采纳该标准。

该项标准较为创新的是,适用该标准的企业均需从现金流角度对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披露。企业在其非财务报告中需要披露以下事项,对于适用于此类标准的非金融公司:A.符合标准的经营业务收入占比;B.符合标准的投资和运营支出占比;对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为以下三点:A.可持续投资计算方法学说明;B.投资组合对环境目标的贡献;C.符合可持续金融标准的投资占比。同时企业应当解释其这两个披露目标是否达成以及如何达成。其中,经营业务以及投资活动等是否符合标准主要参考三个指标:a.对至少一类环境目标做出突出贡献。b.对其它五类环境目标没有显著的破坏;c.满足基本要求。

表 1 标准应用示例

四、标准文件对中国践行可持续投资的借鉴意义

欧盟技术专家组此次发布的标准文件有如下特点:1.内容全面,该文件在标准应用部分较为全面地介绍了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开展可持续声明披露需要涵盖的内容。将披露内容与指标、尽职调查内容、数据收集与处理、外部审核、数据缺失处理等所有实践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披露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指导。2.步骤清晰,该文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标准适用企业开展可持续声明所需的工作步骤和计算方法,便于企业、外部审查和监管部门有秩序地开展可持续声明的披露和审查工作。对中国践行可持续投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非金融企业

该分类系统提供了基准+领域的三个评价维度,并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所有符合要求的经济活动目录,这为企业审核其经营业务及投资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评估指引。此外,该标准同时考虑到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投资项目,将企业的投资活动也纳入了可持续标准中,例如文件中提到的水泥生产线能效改造案例亦被视为气候变化减排经济活动,为高碳企业的绿色活动打开了绿色融资通道,避免一刀切的政策,从更多角度展现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对金融企业

该套标准首次从现金流角度设置了披露指标,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和投资支出占比作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量化指标,并提供了详细的案例介绍。这对包括债券、基金在内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提供了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计算方法。此外,该标准还专门提到了数据缺失时的处理办法,以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的流程指引,有助于有特定绿色投资目标的资产所有人有效识别和评价绿色资产,能够更好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

(三)对政府部门

在绿色投资领域,目前中国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绿色债券目录、绿色产业目录等,但是尚未出台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指引,投资端仍然缺乏实践指导。因此出台类似的标准应用方法学有助于规范环境类非财务信息指标,提高市场的信息处理效率,提升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将有利于全面提升国内外资本的投资意愿,扩大中国的可持续投资规模。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梁楠楠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爱丁堡大学碳金融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绿色金融
杨晨辉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澳洲国立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ESG与数据分析
万秋旭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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