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
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要求,我厅将组织本省拟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
(一)有关企业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在“广东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nat.gdets.gd.gov.cn/)中填报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填报2019年补充数据表和数据汇总表(附件2和附件3);填报排放监测计划(限于需修订排放监测计划的企业,见附件4)。上述材料按照报告系统相关附件栏的要求和格式上传。
(二)我厅将组织机构审核相关企业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等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对部分企业还将组织进行复查、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企业应于6月25日前,将经核查的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数据汇总表、排放监测计划等材料,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排放监测计划审核报告(见附件5和附件6)纸质版(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告材料后,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厅(一式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相关企业,组织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工作。
(二)有关企业要重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相关工作,提前准备好相关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核查机构要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五)企业、核查机构在报告与核查过程中如有
问题,可咨询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联系方式附后,也可注册登录国家
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203.207.195.153)进行咨询。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5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83625802、87532115,传真:83625390
邮箱:gdets@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