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0〕6号】

2020-4-14 09:39 来源: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为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好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事项

  在总结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启动以来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为优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十三五”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并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本年度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调整如下: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我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19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0〕3号)(以下简称《名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做出以下两项调整:一是去除了因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产的排放单位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稳定低于5000吨的排放单位;二是将民用航空运输业航空器的碳排放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报告范围,为下一步纳入履约范围做准备。

  2019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43家,其中第1-831家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20年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名单》中的航空企业(序号832-843、623、624),需按照本市发布的航空核算指南报告2016-2019年固定设施及2018-2019年航空器排放数据。一般报告单位共634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我局提交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关于企业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内容的调整

  为了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修订了重点设施定义,并针对行业特点在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石化、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企业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增加了活动水平补充数据表(附件1),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报告2016-2019年补充数据和信息,核查内容应包括补充数据和信息(附件3)。

  (三)关于配额核定方法和历史基准年

  配额分配方法继续沿用各行业原采用的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基准值法、先进值等方法。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行业拟逐步过渡到基准值法,为此2020年要求上述行业单位报送和核查补充数据。

  将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的历史基准年调整为2016-2018年,并发布各行业2019、2020两个年度的控排系数,新增设施范围调整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

  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附件4)。

  (四)关于低碳出行抵消产品

  修改完善了2017年试行的机动车行驶自愿减排方法学,形成了《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版)》(附件5)。各单位可向我局申报满足方法学要求的项目。  

  (五)关于系统登录

  按照市政府“放管服”工作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单点登录安排,对系统登录方式进行了调整,请各单位特别关注。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附件1),核算本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网址为http://sthjj.beijing.gov.cn,各单位需使用企业一证通,并通过“证书登录”的方式登录系统),向我局报送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一般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应通过上传附件的方式将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扫描文件通过系统提交;重点碳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与第三方核查结论一致的纸质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通过“填报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核查报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附件3)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第四方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局将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附件4)核发2019年度配额。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发放。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发放既有设施配额,于2020年5月31日前核发既有设施碳排放配额。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20年8月31日前核发2019年新增设施配额。
  3.关于配额调整。满足条件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则,核定调整量,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整配额。

  (四)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9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抵消申请的有关文件提交时间截至2020年9月15日)。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2020年退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持有的配额仍可在本市碳市场进行交易,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账户内配额自动失效。
  履约期限结束后,我局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执法。
  自2020年6月1日起,我局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7月1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11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

  (六)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jczf.sthjj.beijing.gov.cn/crs/),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减排量。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局采用数字证书(UKEY)对账户进行管理。数字证书需每年进行更新,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我局将统筹推进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督促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排放控制工作,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三)各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排放履约相关工作。各报告单位应如实报告碳排放情况,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提高碳排放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发现核查质量低劣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我局将予以约谈或通报:一是对专家评估结果为差的核查报告予以公示;二是对于抽查和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占排放单位总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报告退回并予以公示;三是核查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除公示外,我局将约谈核查机构负责人,且该核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资金支持的北京市碳市场抽查项目投标。
  (五)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和抵消申请需加盖企业公章,核查报告、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配额调整申请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并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扫描成pdf版,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8日
  (联系人: 气候中心  张  悦 89152393、89152409、89152390;应对变化气候处  徐天金684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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