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CCER项目的重启
2017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宣布暂停有关
ccer方法学、项目、
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的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再依据新办法受理。截至发稿前,CCER上述相关工作仍处于暂停状态,对项目业主以及
市场参与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因此应:
1.尽快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并加快发布相关配套细则
2018年3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受部门转隶的影响,《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有一定的延迟;随着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方对于《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CCER项目和减排量的备案重启倍加期待。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同时为未来将CCER适时纳入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应结合国内外形势尽快修订《暂行办法》,并加快完善涉及项目全生命周期各流程管理的配套细则。
2.简化CCER管理流程
CCER相关工作重启后,对于特定的“小微项目”,可以考虑从开发侧,改善相关管理流程,以降低其的开发成本,避免成本过高给项目业主带来较大的前期开发压力,否则将不利于相关项目特别是具有扶贫和生态系统修复功能的农林类“小微项目”的开发与推广,进而导致CCER项目开发向大型项目倾斜。同时对于减排量和影响都特别显著的CCER项目,则应仍保证其质量管理。
此外,从管理侧来看,由于大量项目开发的审批集中在主管部门,这一方面给主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导致CCER方法学、项目与减排量的备案及签发流程复杂、耗时长、部分权责不明晰,因此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非盈利性特征和政府公信力的专业机构负责相关事宜,并履行好监管职责。
3.引入处罚机制,提高各类型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及签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暂行办法》的惩罚较轻,其处罚措施仅限于责令改正、公布违法信息和取消备案等,无法引起利益相关方的重视。应引入严格且明晰的处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各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特别是要提高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从而间接降低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政府或相关部门带来的额外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