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2020-4-17 09:28 来源: 中创碳投 |作者: 胡小燕

上一篇文章为大家解读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0〕6号与去年通知的主要变化,本篇文章小编为大家解读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以下简称“配额核定方法”)的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
整体调整变化
历史基准年份调整为2016—2018年;各行业控排系数发生了变化;新增设施计入期调整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
注:以上几点并未对配额核定方法带来本质变化,仅是配额核定相关计算公式中数据的年份发生了变化,在以下分析中由以上变化所引起的变化不进行详细分析。
二、
各行业配额核定方法及变化

三、
个别行业细分类别设置控排系数
本年度对部分行业控排系数按类别进行了细化,石化行业细分为石化重点企业及其他石化企业,石化重点行业控排力度大于其他石化企业;交通行业细分为公共交通-移动、公共交通-固定、轨道交通固定和移动三类,公共交通-移动设施控排力度最大。石化、水泥、其他工业和其他发电、公共交通-移动类行业控排力度相比其他行业略大。可能由于基准年调整的原因,2019年度控排系数较2018年度相比有较大变化。
四、
新增设施配额核定要求及申请材料要求的变化
1、明确新增设施应符合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调整,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共同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2、无计量或监测数据,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
重点碳排放单位新增设施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或按科学计量方法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对于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或无法核证二氧化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的新增设施,将不予核发新增设施配额。这是新增设施配额核定发生的重大变化,对重点排放单位计量、监测提出更高要求。

3、新增申请材料需第三方机构核证,申请文件需上传填报系统
申请新增配额所需提交资料内容与去年相比无变化,但是明确提出新增申请材料需要第三方机构核证,并将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文件,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上传,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五、
申请配额调整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的变化
1、配额调整机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配额调整分为配额核增和配额核减两种情况。可进行配额调整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是对于履约年度已停产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已停产的生产线,不再核发其配额。二是对于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三是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注:此部分在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正文中。)

2、明确可申请配额调整的行业
采用历史总量法核定排放配额的水泥、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重点碳排放单位,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配额调整申请。言外之意,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其他行业中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交通行业移动设施无法申请配额调整。

3、当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配额核增的前提条件
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配额核增,总体上应符合北京市产业、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和政策的相关要求,共同推动北京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且当年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满足配额核增的条件,才可申请配额核增。

4、配额调整要求及调整方法
既有设施配额核增条件与去年相比除基准年份变化外,其他并无实质变化。本年度增加了因非技术原因导致的配额过量缺口、过量富余时进行配额核增、配额核减的条件及具体调整方法,对于履约年度初始配额亏缺/富余量相对履约年度排放量占比有一定要求,详见下表。


5、配额核增申请材料需第三方机构核证,申请文件需上传填报系统,配额核减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配额核增材料内容与去年相比,明确提出需要提供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证明材料,除此之外其他材料内容要求未变化。但明确提出申请材料需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申请材料提交方式同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

对于符合配额核减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直接核减其相应配额,不需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材料。

最后,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0〕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部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将逐步过渡到基准值法,且热力生产与供应、水泥制造等行业已经增加补充数据表的填报,为配额核定方法过渡到基准值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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