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连续点2:鼓励使用来源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CCER
指引在抵消条件中指出,对于用于抵消的
ccer,除了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三)非来自水电项目;
(四)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五)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从上述指引可以看出,CCER来源项目的限制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碳和甲烷这两种最具明显减排效果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肯定和鼓励;而对水电等项目的限制同样考虑到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估。总体上看,
政策倾向依旧是鼓励
市场参与者多使用来源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CCER,通过
碳市场真正的促进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加大风能、光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比例,发挥碳市场的真正
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
上海在《上海市2016年
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中仅要求不能使用水电类项目,
福建在《福建省碳
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使用非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均没有对化石能源提出要求。与上海、福建不同的是,广东碳市场明确不鼓励来源于化石能源项目的CCER。